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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一大特点即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依据银行资产规模以及涉外业务对银行机构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针对实力强,涉及经济主体广、系统性风险较高的大行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利于稳定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而对于实力偏弱,市场影响力较小的银行主体,监管要求适当放松有利于降低其资本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风险资产计量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在《资本办法》基础上对计量标准进行细化。其中,我们认为1、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降为10%;2、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进行较细化的划分;3、对银行及券商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均调整为150%;4、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风险权重为75%。风险权重的变化意味着持有成本的变化,可能影响相应债种的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明确同样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参照国际标准,提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基金而言,采用授权法,约定范围较小可以减少银行资本金消耗,吸引力更高,政金债基可能受益;而信用债基可考虑穿透处理受到影响不大;但货基由于投资范围广,个人投资者较多,穿透处理可能有困难只能用最高级别的风险占用,可能压力增大。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精细化的风险权重划分,使得资产风险权重与其风险匹配度上升,这也意味着不同风险资产之间的分化将拉大,特别是对于一些银行作为重要投资参与者的债种。考虑到其他部分机构投资者并不受资本充足率限制,或许能享受银行持有成本上行带来的部分债种溢价。 风险提示:征求意见稿后续继续修订;银行风险资本金紧张。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较于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风险资产权重计量、资管产品穿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调整与完善,并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针对我国不同类型银行采取区别处理,提高监管匹配性。银行资本监管精细化不仅有利于优化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银行业稳定发展,同时也能减少监管冗余对银行经营效率的限制,使得银行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 《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40万字,我们就其中比较受关注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风险资产权重计量等方面进行探讨。 1.建立差异化对银行的资本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一大特点即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依据银行资产规模以及涉外业务对银行机构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总体来看,资产规模较大或境外业务较多的第一、二档银行机构,监管要求最为严格,应满足《征求意见稿》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而资产规模较小且无境外业务的第三档商业银行,仅需满足简化的监管规定。 我国银行数目众多,但差别显著,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银行规模高度集中,仅统计2021年以来有数据的银行机构,超700家银行中,“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合计规模便达到银行总规模的4成;另一方面资本充足率逐步分化,大行资本充足率逐步走高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不断下行,不少小行资本充足率已逼近资本监管底线。 表1: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中机构档次划分标准 图1:银行间资本充足率差别较大 银行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对象以及经营目标存在不同,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所构建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在不降低资本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监管与银行业务的适配度,针对实力强,涉及经济主体广、系统性风险较高的大行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利于稳定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而对于实力偏弱,市场影响力较小的银行主体,监管要求适当放松有利于降低其资本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2.风险资产计量标准调整,各债种风险权重变化 风险资产计量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在《资本办法》基础上对计量标准进行细化。一方面针对《资本办法》中原有资产类型进一步划分,使得风险资产计量更加精细化,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档次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计量标准也不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于风险资产计量标准的修改部分较多,我们认为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降为10%。《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地方一般债的风险权重,但地方专项债的风险权重依然为20%。二者出现差异可能与所属财政预算口径不同有关,一般债用以弥补一般公共预算赤字,依赖财政收入偿还,而专项债属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项目投资,依赖项目收益偿还,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权重的下调意味着地方债对银行的吸引力加大,不过考虑到一般债较专项债而言整体规模较小,影响并不显著。 2、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进行较细化的划分。先前《资本办法》中,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统一为25%,对于风险不同、资本储备不同的银行没有进行区分,在进行同业业务过程中存在监管套利。《征求意见稿》中根据资本监管要求对银行进行划分,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风险权重低,不满足要求的权重高,可能影响资本水平不足的银行同业融资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长短期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之间的差别拉大。《资本办法》中原始期限 3M 以内与其他期限风险权重的差距在5%,《征求意见稿》中不同期限债权风险权重差距拉长至10%-25%,长短期同业资产收益率分化可能加大。 表2:银行等级划分标准 表3:不同等级风险权重划分情况 3、对银行及券商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均调整为150%,较前期有所提升。《征求意见稿》中响应《新巴三》对二级资本债风险调整的要求,符合市场预期。根据2021年2月中债登披露的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者结构,银行持有约30%的次级债(大行持有约24%)。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的上升会增加银行的持有成本,可能影响银行对二级债的投资,按照3季度季报测算,银行有较为充足的应对空间,但还需要年报数据进一步观察,从年初二级债发行情况看,各家银行有一定的补充资本的紧迫性,可能造成短期利空。但考虑到银行实际持有的二级债规模,相较其风险资产总额而言较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不高,银行集体抛售二级债的可能性不大。 由于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适用250%风险权重,因此划分为股权的银行永续债风险权重依然为250%。 4、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但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风险权重为75%。《征求意见稿》较《资本办法》新增对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的描述,由于投资级标准为上市公司或有存续债券的企业且同时符合近三年为债务逾期、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盈利。该标准不算太高。 因此整体来说相较当前风险权重有所下降,也意味着中高评级信用债持有成本下降,利好中高评级信用债。 图2:2021年2月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者结构 表4《征求意见稿》: 3.明确资管产品资本计量标准,各类基金受到影响恐不相同 《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明确同样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参照国际标准,提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如能够获取底层资产详细情况,可穿透至相应底层资产,适用相应权重;如不满足穿透计量要求,可适用授权基础法,利用产品募集说明书等信息划分底层资产大类,适用相应权重;如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则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 对于基金而言,采用授权法,约定范围较小可以减少银行资本金消耗。从明确资产投向的角度看,利率债基中收益较高的政金债基可能因为吸引力提升而受益; 而信用债基可考虑穿透处理,受到影响不大;但货基由于投资范围广,个人投资者较多,穿透处理可能有困难,目前看可能只能用最高级别的风险占用,募集压力增大。 4.对债市的影响:二级债尚不明朗,其他债种可能受益 综合来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大幅改变现有银行充足率整体水平,但更精细化的监管要求也意味着不同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出现微调。 落脚回债市,银行作为重要的债市投资参与者,调整其所投资产的风险权重将会影响该资产对于银行的持有成本,进而传导到该资产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以下几类债种可能会受到影响: 1、地方一般债持有成本下降。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降至10%,性价比抬升。作为地方政府债的主要持有者,银行持有地方债的成本降低,也有利于减少一定的政府债务成本。 2、同业资产与金融债分化加大。《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同资本水平的银行赋予差异化的风险权重,此外,不同期限的银行债权风险权重差距也拉大。这也意味着低资本水平、长期限的同业资产与金融债可能需要更高的溢价以弥补增加的持有成本。 3、高等级信用债持有成本减少。《征求意见稿》中列明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风险权重为75%,较一般公司债权而言下降25%。 4、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成本增加。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由100%上升到150%,符合市场预期。但在中长期中,可能削弱银行互持二级资本债的资本补充效果,造成二级债供给进一步增加。 5、政金债可能受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资本计量标准,政金债基采用授权法,约定范围较小可以减少银行资本金消耗,吸引力更高,可能会有更多的配置资金参与。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精细化的风险权重划分,使得资产风险权重与其风险匹配度上升,这也意味着不同风险资产之间的分化将拉大,特别是对于一些银行作为重要投资参与者的债种。考虑到其他部分机构投资者并不受资本充足率限制,或许能享受银行持有成本上行带来的部分债种溢价。 5.风险提示 征求意见稿后续继续修订;银行风险资本金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