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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58号条例(欧盟)

2018-05-30-未知机构李***
2018年5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58号条例(欧盟)

02018 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1页1本文本纯粹是作为一种文件工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欧盟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法案的有效版本,包括其序言,是那些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并可在EUR-Lex中找到。这些官方文本可通过本文件中的链接直接访问► B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58号条例(EU)2018年5月30日关于机动车及其拖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督,修订条例(EC)。第715/2007号和(EC)第595/2009号,并废除了第2007/46/EC号指令与经济区相关性(文本)14.6.2018 (OJ L 151, p . 1)修改:没有官方杂志页面 日期► M12019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U)2019/2144号条例L 325年116.12.2019►平方米 委员会授权条例(欧盟)2021/1445号,2021年6月23日L 313年46.9.2021纠正:► C1 更正,OJ L 398,11.11.2021,第29页(2019/2144)。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2▼B(欧盟)2018/858监管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5月30日关于机动车及其拖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督,修订第(EC)715/2007号和第(EC)595/2009号条例,并废除第2007/46/EC号指令与经济区相关性(文本)章我主题,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主题1. 本条例规定了第2(1)条中提到的所有新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号审批和投放市场的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以及个别车辆的审批。本条例还对可能对第2(1)条所述车辆基本系统的正确运作构成严重风险的零部件和设备的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作出了规定。2. 本条例规定了对需要审批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市场监督要求。本条例还规定了对这些车辆的零部件和设备进行市场监督的要求。第二条范围1. 本条例适用于拟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M类和N类机动车及其O类挂车,包括分一个或多个阶段设计和建造的机动车,以及为这些车辆及其挂车设计和建造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以及零部件和设备。2. 本条例不适用于以下车辆。(a)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7/2013号条例(欧盟)中定义的农业或林业车辆(1);(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2月 5日关于农业或林业车辆的批准和市场监督的第167/2013号条例(OJ L 60,2.3.2013,第1页)。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3▼B(b)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8/2013号条例(欧盟)中定义的两轮或三轮车和四轮车(欧盟)。1);(c) 履带式车辆;(d) 专为武装部队设计、制造或改装的车辆。3. 对于下列车辆,制造商可根据本条例申请型号核准或单个车辆核准,但这些车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要求。(a) 为主要用于建筑工地或采石场、港口或机场设施而设计和建造的车辆。(b) 为民事保护、消防服务和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队设计和建造或改装的车辆。(c) 任何为完成工作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自走式车辆,由于其结构特点,不适合载客或运输货物,而且不是安装在机动车底盘上的机械。这些批准应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6/42/EC号指令的适用。2).4. 对于以下车辆,制造商可以根据本条例申请单独的车辆批准。(a) 专门用于在公路上赛车的车辆。(b) 在制造商负责下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原型,以执行特定的测试计划,只要它们是专门为此目的而设计和建造的。第三条定义为了本条例和附件二所列的管理法的目的,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以下定义。(1) '型式批准'是指批准机构证明某一类型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符合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1月15日关于两轮或三轮车和四轮车的批准和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条例(OJ L 60,2.3.2013,第52页)。(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5月17日关于机械的第2006/42/EC号指令,并修正了第95/16/EC号指令(OJ L 157,2006年6月9日,第24页)。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4▼B(2) '欧盟型式认证'是指审批机构证明某一类型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符合本条例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3) '国家型号核准'是指核准机构证明某一型号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符合某一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这种核准的有效性仅限于该成员国的领土。(4) '型式批准证书'是指批准机构正式证明某一类型的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已获型式批准的文件。(5) '合格证'是指制造商签发的文件,证明生产的车辆符合批准的车辆类型,并符合生产时适用的所有法规。(6) '个别车辆批准'是指批准机关证明某一特定车辆(无论是否独特)符合欧盟个别车辆批准或国家个别车辆批准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7) '整车型式核准'是指核准机关证明不完整的、完整的或已完成的车辆型式符合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8) '多阶段型式批准'是指一个或多个批准机构根据其完成情况,证明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车辆类型符合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9) 逐步型式认证 "是指逐步收集构成车辆一部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整套欧盟型式认证证书或联合国型式认证证书的程序,在其最后阶段,导致整车型式认证。(10) '单步型式批准'是指批准机关通过一次操作,证明某一类型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整体上符合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5▼B(11) 混合型式认证 "是指在整车型式认证的最后阶段已经获得一个或多个系统型式认证的分步式型式认证,无需为这些系统颁发欧盟型式认证证书。(12) '系统类型核准'是指核准机构证明某一类型的系统符合有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13) '单独技术单元类型批准'是指批准机构证明某一类型的单独技术单元满足与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型车辆有关的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14) '部件型号核准'是指核准机构证明独立于车辆的某一类型部件符合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15) “车”是指任何机动车辆或其拖车;(16) '机动车'是指任何动力驱动的车辆,其设计和构造可通过自身的方式移动,至少有四个轮子,是完整的,完成的或不完整的,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公里/小时。(17) '拖车'是指任何在车轮上的非自走式车辆,其设计和构造可由机动车牵引,至少可围绕垂直于纵向中间平面的水平轴和平行于牵引机动车纵向中间平面的垂直轴进行铰接。(18) '系统'是指在车辆中执行一项或多项具体功能的装置组合,并须符合本条例或附件二所列任何管理法的要求。(19) 部件 "是指拟作为车辆一部分的装置,可独立于车辆进行型号核准,并符合本条例或附件二所列任何管理法的要求,而具体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20) 独立技术单元 "是指拟作为车辆一部分的装置,可单独获得型号核准,但只涉及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车辆,且须符合本条例或附件二所列任何监管法规的要求,而具体监管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6▼B(21) “部件”是指用于组装、修理和保养车辆的货物,以及备件;(22) '设备'是指可添加到车辆上或安装在车辆上的部件以外的货物。(23) '备件'是指安装在车辆内或车辆上以替代该车辆原有部件的货物,包括使用车辆所需的货物,但燃料除外。(24) 基本车辆 "是指在多阶段型号批准的初始阶段使用的任何车辆。(25) '不完整车辆'是指任何必须再经过至少一个阶段的完成,以满足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要求的车辆。(26) 成品车 "是指经多阶段型式批准产生的、符合本条例有关技术要求的车辆。(27) '整车'是指不需要为满足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要求而完成的车辆。(28) 末期车辆 "是指属于库存的车辆,由于新的技术要求生效,而该车辆尚未获得型号批准,因此不能或不能再在市场上出售、登记或投入使用。(29) '替代燃料汽车'是指在设计上能够使用至少一种在大气温度和压力下为气体的燃料,或基本上来自非矿物油的燃料的车辆。(30) 小批量生产的车辆 "是指在市场上销售、登记或投入使用的车辆数量不超过附件五规定的年度数量限制的类型。(31) '特殊用途车辆'是指具有特定技术特征的M、N或O类车辆,使其能够履行需要特殊安排或设备的功能。(32) '车辆类型'是指至少具有附件一B部分规定的特征的特定车辆群,包括其中提到的包含变型和版本的车辆群。(33) '半挂车'是指车轴或多个车轴位于车辆重心之后(当均匀装载时)的牵引车辆,其配备的连接装置允许将水平和垂直力传递给牵引车辆。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7▼B(34) 市场监督 "是指市场监督机构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的技术单元以及零部件和设备符合相关欧盟协调立法的要求,不危及健康、安全、环境或公共利益保护的任何其他方面。(35) '市场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在成员国境内进行市场监督的国家机构或当局。(36) 审批机构 "是指一个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机构,由该成员国通知委员会,负责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号审批或单个车辆审批的所有方面,负责零部件和设备的授权程序,负责颁发和酌情撤销或拒绝审批证书,负责作为其他成员国审批机构的联络点,负责设计技术服务,并确保制造商履行其关于生产合格的义务。(37)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审批机构或任何其他参与并负责在成员国对车辆、系统、部件、独立技术单元、部件或设备进行市场监督、边境管制或登记的机构。(38) '技术服务'是指由审批机关指定的组织或机构,作为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或作为合格评估机构进行初步评估和其他测试或检查。(39) 国家认证机构 "是指(EC)765/2008号条例第2条第(11)点中定义的国家认证机构。(40) '制造商'是指负责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或单车批准,或零部件和设备的授权程序的所有方面,确保生产合格,并负责该车辆、系统、部件、独立技术单元、零部件和设备生产的市场监督事项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该人是否直接参与该车辆、系统、部件或相关独立技术单元的设计和制造的所有阶段。(41) 制造商代表 "是指由制造商正式指定的、在审批机构或市场监督机构面前代表制造商并在本条例所涉及的事项中代表制造商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02018R0858 - EN - 06.07.2022 - 002.001 - page 1008▼B(42)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将在第三国制造的车辆、系统、部件、独立技术单元、零件或设备投放市场。(43) '经销商'是指经销商或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市场上提供车辆、系统、组件、独立技术单元、部件或设备。(44) '经济经营者'指制造商、制造商代表、进口商或经销商。(45) 独立经营者 "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维修和保养的自然人或法人,而非授权经销商或维修商,包括维修商、维修设备、工具或备件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及技术信息的发布者、汽车移动俱乐部、道路援助运营商、提供检查和测试服务的运营商、为安装人员提供培训的运营商、改装本地燃料车辆设备的制造商和维修商。也指某一车辆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