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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2022-07-05招股说明书-
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00,777,778股A股新股(占公司于发行前的总股本907,000,000股的11.11%,占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1,007,777,778股的10.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86元 发行日期 2022年7月2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7,777,778股,其中A股758,077,778股,H股249,70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A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本公司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2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本公司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年7月5日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A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5 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1-1-6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弘业期货A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A股上市三年内适用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以下简称“稳定A股股价方案”)。该议案于2021年5月14日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稳定A股股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本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