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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评论: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金融2022-02-25中诚信国际从***
特别评论: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1 2022年2月 中诚信国际 资产证券化 特别评论 www.ccxi.com.cn 联络人 作者 结构融资一部 杨 威 010-66428877-361 wyang@ccxi.com.cn 王宣尼 010-66428877-288 xnwang@ccxi.com.cn 其他联络人 副总裁 邓大为 010-66428877 dwdeng@ccxi.com.cn 结构融资一部 评级总监 王 立 010-66428877-523 lwang03@ccxi.com.cn 目录 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 发展沿革 2 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情况 4 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建议 11 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绿色ABS产品作为绿色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创新不断。预计未来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持续扩容,发起机构及基础资产类型将进一步丰富 要点:  近年来,随着国家持续推进绿色经济发展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绿色债券市场相关配套政策逐步细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  绿色ABS是绿色债券的子品种,根据发行市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国内绿色ABS可分为绿色信贷ABS、绿色ABN及绿色企业ABS三大类;国内绿色ABS主要从资产绿、投向绿、主体绿三方面进行认定;  发行方面,截至2021年末,国内共发行172单绿色ABS产品,累计规模达2,272.22亿元。其中, − 碳中和债作为绿色债券的子品种,自设立以来发展迅速。碳中和ABS在绿色ABS中占比较高,2021年碳中和ABS共发行43单,总规模825.87亿元,发行单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ABS中分别占比55.13%和70.56%; − 基础资产方面,得益于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以清洁能源相关产业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绿色ABS占比较高; − 发行利率方面,高级别绿色ABS产品整体发行利差相较于非绿色ABS产品具有一定优势。以2021年为例,AAAsf级绿色信贷ABS、绿色ABN、绿色企业ABS与基准利率的平均利差分别为27BP、50BP和130BP,均低于非绿色ABS产品的平均利差;  未来随着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深入和相关支持政策的细化,预计绿色ABS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和参与机构将进一步丰富。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2 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历程 绿色债券始于2015年。2015年,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推进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随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及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均出台相关政策及细则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启动。 2016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等。2020年7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4月正式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1年)》”),至此我国绿色债券认定标准实现统一。《目录(2021年)》将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分为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六大领域。《目录(2021年)》规定了具体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能直接高效地让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了解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认定标准,有利于降低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绿色债券认定标准的统一也有利于绿色债券产品标准化,推动绿色债券高质量发展。 2020年9月,国家领导人在联合国大会提及,“我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别推出绿色债券的子品种“碳中和债”,以助力实现“30·60目标”。2021年3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明确定义了碳中和债、碳中和债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内容。2021年7月,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发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提出碳中和公司债品种。 表1:国内绿色债券市场主要监管文件梳理 时间 文件 部委 内容 2011年9月 《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总体方案 2012年1月 《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原银监会 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2015年9月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国务院 第四十五条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其中包括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 2015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人民银行 具体规定了绿色金融债券定义、发行人条件、报送备案材料等。并第一次提出了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参考文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5年)》”) 2015年12月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委 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审核要求以及相关政策 2016年3月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上交所 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相关要求 2016年4月 《关于开展绿色债券试点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 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相关要求 2016年4月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深交所 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相关要求 2016年8月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提出将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包括完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3 改委等七部委 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等 2017年3月 《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 对绿色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2017年3月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交易商协会 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指引 2017年10月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规定了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的评估机构资质、业务实施流程、报告出具等细则 2018年3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 上交所 问答内容提及发行人在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按年度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的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等 2018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 上交所 内容提及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绿色项目及绿色产业领域认定、第三方评估认证、存续期信息披露等事项 2019年2月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发改委、工信部等五部委 制定了绿色项目认定标准 2020年1月 《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 第十三条明确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2020年5月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 将《目录(2015年)》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进行统一 2021年3月 《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交易商协会 明确定义了碳中和债、碳中和债募集资金用途、关于项目评估与遴选等内容 2021年7月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 进一步规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认定标准 2021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 深交所 明确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规则 2021年7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上交所 明确绿色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业务规则 2021年9月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 规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和标准等 资料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绿色债券的子品种,根据发行市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国内绿色ABS可分为绿色信贷ABS、绿色ABN及绿色企业ABS三大类。其中,绿色信贷ABS和绿色ABN目前尚无单独的认定标准,一般参考相关市场绿色债券的要求,即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此外要求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项目。 绿色企业ABS方面,主要参考2018年8月上交所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只需满足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资产绿)、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领域(投向绿)或者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主体绿)之一,即可认定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1)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资产绿)。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于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或基础资产主要是为绿色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上述绿色产业领域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70%。专项计划涉及循环购买安排的,应当明确相应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保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 (2)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领域(投向绿)。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建设、运营、收购绿色项目、偿还绿色项目贷款或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等。上述用于绿色项目的金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未来增长可期 4 额应不低于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总额的70%。用于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的,应明确拟支持的绿色项目类别、筛选标准、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3)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主体绿)。原始权益人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为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总收入和总利润30%以上的,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但应主要用于原始权益人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所得资金总额的70%。 可以看出,相较于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其“基于资产所产生现金流”的内在特点,认定要求更加严格,但认定范围更为广泛。除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领域之外,如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或者原始权益人主业本身属于绿色产业领域,均可认定为绿色ABS。因此,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出现“双绿”甚至“三绿”的情况,其中,收益权类项目较多出现“主体绿+资产绿”的“双绿”情况,债权类项目则较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