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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新能源、环保行业: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四十六),理顺辅助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电气设备2022-01-09殷中枢、郝骞、黄帅斌光大证券立***
电力设备新能源、环保行业: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四十六),理顺辅助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2年1月9日 行业研究 理顺辅助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四十六) 电力设备新能源 事件: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发布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扩大了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范围;规范辅助服务分类并丰富服务新品种;进一步明确补偿方式与分摊机制并完善用户分担共享新机制。 扩大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范围与服务品种,新型储能与用户侧迎来机会。提供辅助服务主体范围由火力、水力发电厂扩大到包括新型储能、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主体,合称“并网主体”;新增引入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服务、稳定切负荷服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正式明确了新型储能和用户侧可调节负荷的辅助服务地位;《办法》新增引入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服务、稳定切负荷服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本质上是为了加快适应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相应的,《规定》明确,并网主体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下,考虑机组运行特点,落实调频、调压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还原电能商品属性。补偿方式方面,明确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市场化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等;分摊机制方面,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等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此前,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本次《规定》与《办法》确立了辅助服务费用的市场化机制,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真正做到了“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 对接电力现货市场,体现包容性。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当地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统筹做好衔接,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 新型储能已在部分省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本次在全国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加快统一市场推进。2021年5月,《浙江省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将“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侧调节资源、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纳入提供辅助服务的主体,并在8月4日至6日开展了首次试运行。 投资建议:随着辅助服务商业模式逐渐理顺,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经济性提升。建议关注电网侧储能:文山电力、南网科技、宝光股份、智光电气;电网调度系统:国电南瑞、四方股份;电化学储能:宁德时代、亿纬锂能、国轩高科、阳光电源、星云股份。 风险分析:政策落地执行不及预期等。 买入(维持) 环保 买入(维持) 作者 分析师:殷中枢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8040004 010-58452063 yinzs@ebscn.com 分析师:郝骞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0050001 021-52523827 haoqian@ebscn.com 分析师:黄帅斌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0080005 021-52523828 huangshuaibin@ebscn.com 联系人:陈无忌 021-52523693 chenwuji@ebscn.com 联系人:和霖 021-52523853 helin@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30%0%30%60%90%120%20/1120/12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300 资料来源:Wind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 业 及 公 司 评 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 A股主板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中小盘基准为中小板指;创业板基准为创业板指;新三板基准为新三板指数;港股基准指数为恒生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un Hung Kai (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上海 北京 深圳 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 恒隆广场1期办公楼48层 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 泰康国际大厦7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 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 英国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 Everbright Sun Hung Kai (UK) Company Limited 64 Cannon Street,London,United Kingdom EC4N 6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