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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中国版TLAC快评:预计TLAC新工具创设加速,达标压力不大

金融2021-10-31王剑、田维韦、陈俊良国信证券老***
银行业中国版TLAC快评:预计TLAC新工具创设加速,达标压力不大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行业研究 Page 1 证券研究报告—动态报告/行业快评 银行 中国版TLAC快评 超配 (维持评级) 2021年10月31日 预计TLAC新工具创设加速,达标压力不大 证券分析师: 王剑 021-60875165 wangjian@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18070002 证券分析师: 田维韦 021-60875161 tianweiwei@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20030002 证券分析师: 陈俊良 021-60933163 chenjunliang@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19010001 [Table_Summary] 事件 2021年10月29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 《办法》主要内容 2020年9月30日,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已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采纳吸收了8家银行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做了进一步完善。 表1:《办法》采纳银行意见情况整体 银行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建议调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 已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相同”的表述修改为“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建议调整有关存款保险基金的表述 已将“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修改为“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 建议调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的有关要求 已在《办法》中明确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时,为满足缓冲资本监管要求计提的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时,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建议进一步完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有关规定的生效时间 已在《办法》中明确“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不进行资本扣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进一步扩大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范围。 已在《办法》中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建议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 部分采纳。已在《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明确“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银保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未来将根据国际监管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针对商业银行风险权重的计量规则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建议明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海外分行可以发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此条建议提到的问题不涉及《办法》有关规定。由于《办法》旨在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赴境外发债应当按照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故《办法》不涉及该建议提到的问题。 资料来源:央行,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体系,明确了监管指标、监管要求和达标时间安排。TLAC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办法》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央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Page 2 表2:TLAC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率监管要求 比率 计算公式 最低监管要求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16%, 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18%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6%, 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6.75% 资料来源:央行,银保监会,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二是明确了各类TLAC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从构成来看,TLAC主要由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构成,另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也可计入TLAC。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3.5%。 表3:TLAC工具 合格资本工具 合格非资本债务工具需满足的条件 不合格债务工具 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 (一)实缴。 (二)无担保。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 (四)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 (五)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 (六)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 (七)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 (八)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九)非资本债务工具受偿顺序排在右侧所列不合格债务工具之后。 (十)发行合同中必须含有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再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资料来源:央行,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三是确定了监管范围、监管主体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央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TLAC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披露。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TLAC缺口测算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早在2015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就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办法》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尽早实现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 表4:2020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附加资本要求 G-SIBs 3.5% 无 2.5% 无 2% 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 1.5% 美国银行、中国银行、巴克莱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中国工商银行、三菱日联金融集团、 1% 中国农业银行、纽约梅隆银行、瑞士信贷银行、高盛集团、法国BPCE银行集团、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荷兰商业银行、日本瑞惠金融集团、摩根士丹利集团、加拿大皇家银行、桑塔德集团、法国兴业银行、渣打银行、道富银行、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多伦多道明银行、瑞银集团、意大利联合银行、富国银行 资料来源:FSB,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按照目前的准则,2025年初,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20.0%,农业银行要达到19.5%。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根据2020年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名单,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 nMnQqOuMsNuMpNoRsNsOrMaQ8Q8OmOqQpNrQjMoPrQjMmMoMbRpPvMvPnRpPxNqNmR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Page 3 附加资本要求为1.5%,农业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0%,对应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2025年初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20.0%,即16%(TLAC比率)+2.5%(储备资本)+0%(逆周期资本)+1.5%(附加资本),农业银行2025年初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19.5%,即16%(TLAC比率)+2.5%(储备资本)+0%(逆周期资本)+1.0%(附加资本)。 表5: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规则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2028年1月1日 TLAC比率 16% 18% 储备资本缓冲 2.5% 2.5% 逆周期资本缓冲 0-2.5% 0-2.5% G-SIBs附加资本要求 1%-3.5% 1%-3.5% G-SIBs资本充足率要求 19.5%-24.5% 21.5%-26.5% 资料来源:央行,FSB,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注明:2020年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指出根据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状况和疫情防控需要,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 四大行资本缺口动态测算,我们简单假设2025年初之前四大行风险加权资产年均符合增速为7.5%,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速为5.0%,利润留存率为70%,在不考虑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2025年初资本缺口分别为6612亿元、5138亿元、8498亿元和6646亿元,合计约为2.7万亿元。整体来看我国四大行资本缺口较大,但近年来我国四大行加速发行二级资本债及永续债等资本工具,并且我们认为随着TLAC监管时间临近,监管也会加速创设新的TLAC债务工具,因此我们认为虽然需要保持警惕,但预计达标压力不大,尤其是近几年四大行和监管都已为TLAC监管做了较为充足的准备,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另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积极关注未来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是否会纳入到G-SIBs名单,或现有四家大行附加资本监管要求提升等问题。 表6:我国四大行资本缺口测算 单位:亿元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2025年初TLAC比率要求 20.00% 20.00% 20.00% 19.50% 资本缺口 6,612 5,136 8,498 6,646 资本净额(21Q3) 37,220 31020.51 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