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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协议全文

信息技术2020-11-19东盟自***
RCEP 协议全文

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协议 1目录前言第一章初始规定和一般定义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原产地规则附件 3A(产品特定规则)附件 3B(最低信息要求)第 4 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附件 4A(履行承诺的时间)第五章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章节6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第七章贸易救济附件 7A(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程序有关的做法)第八章 服务贸易附件 8A(金融服务)附件 8B(电讯服务) 附件 8C(专业服务)第九章自然人的临时流动第十章投资附件 10A(习惯国际法)附件 10B(征用)第十一章知识产权附件 11A(特定于缔约方的过渡期) 2附件 11B(技术援助请求清单)第12章电子商务第13章竞争附件 13A(第 13.3 条(反竞争活动的适当措施)和第 13.4 条(合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的适用)附件 13B(第 13.3 条(反竞争活动的适当措施)和第 13.4 条(合作)对柬埔寨的适用)附件 13C(第 13.3 条(反竞争活动的适当措施)和第 13.4 条(合作)对老挝的适用)附件 13D(第 13.3 条(反竞争活动的适当措施)和第 13.4 条(合作)对缅甸的适用)第十四章中小企业第十五章经济技术合作第十六章政府采购附件 16A(缔约方用于公布透明度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手段)第 17 章 一般规定与例外 第 18 章制度规定附件 18A(RCEP 联合委员会附属机构的职能)第十九章争端解决 3第20章最后规定---------------------------------------附件一关税承诺表附件 II 服务具体承诺附表 附件 III 保留和不符合项附表服务与投资办法附件四、具体承诺附表自然人临时流动 1前言本协议的缔约方,召回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和澳大利亚、中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通过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联合声明,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渴望通过本协定扩大和深化该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加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并推进经济合作,该协定将建立在双方现有的经济联系基础上;有抱负加强经济伙伴关系,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总体福利;寻求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规则以促进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建筑根据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和新西兰;考虑到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水平,需要适当形式的灵活性,包括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是酌情对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额外灵活性;考虑需要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并利用本协定的好处,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2认识良好的治理和可预测、透明和一致的商业环境将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以及贸易和投资的发展;重申各方为追求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经济伙伴关系可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进一步认识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速区域和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及其在加强开放、自由和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方面的作用,同意如下: 1- 页1第1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 1.1 条: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双方根据GATT 1994第二十四条和GATS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建立为自由贸易区。第 1.2 条:一般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a)广告协议指实施 WTO 协定附件 1A 中的 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b)协议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农业协定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A 中的农业协定;(d)海关估价协议指实施 WTO 协定附件 1A 中的 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e)天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f)现存的指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g)服务贸易总协定指服务贸易总协定WTO 协议附件 1B;(h)关贸总协定 1994指 WTO 协定附件 1A 中的 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 页2(i)平均绩点指政府采购协议WTO 协议附件 4;(j)协调制度或者HS指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包括其解释通则、章节注释、章节注释和副标题注释,载于《国际商品名称协调公约》的附件和 1983 年 6 月 14 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编码系统,可由缔约方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改、通过和实施;(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l)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指 1944 年 7 月 22 日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m)进口许可协议指 WTO 协议附件 1A 中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n)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无论是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o)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任何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类别毕业的国家;(p)最不发达国家党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一方;(q)措施指一方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还是任何其他形式;(r)聚会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1- 页3(s)易腐烂物品指由于其自然特性而迅速腐烂的货物,特别是在缺乏适当储存条件的情况下;(t)人指自然人或法人;(u)个人信息指关于已识别或可识别个人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v)装运前检验协议指 WTO 协议附件 1A 中的装运前检验协议;(w)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x)RCEP联合委员会指根据第 18.2 条(RCEP 联合委员会的建立)成立的 RCEP 联合委员会;(y)保障协议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A 中的保障措施协定;(z)供应链协议指《WTO 协定》附件 1A 中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aa)中小企业指任何中小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并可根据各方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如适用)进一步定义;(bb)SPS协议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A 中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cc)TBT协议指 WTO 协议附件 1A 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dd)贸易管理文件指由一方签发或控制的表格,必须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或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填写,与货物进出口有关; 1- 页4(ee)贸易便利化协定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A 中的贸易便利化协定;(ff)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C 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gg)对国际收支条款的理解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 1A 中关于 1994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哈) 世贸组织指世界贸易组织;和(二)世贸组织协定指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第 1.3 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建立现代、综合、优质、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的扩大,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兼顾各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发达国家缔约方;(b)通过逐步消除对缔约方之间几乎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c)逐步放开具有广泛部门覆盖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以实现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的实质性消除;和(d)在该地区创造一个自由、便利和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这将增加投资机会以及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缔约方之间的投资。 2-1第二章 货物贸易A节商品的一般规定和市场准入第 2.1 条:定义就本章而言:(a)领事交易指一缔约方拟出口到另一缔约方领土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的领事监督的任何要求,以便获得领事发票或商业领事签证。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托运人的出口申报单或任何其他进口所需的或与进口有关的海关文件;(b)关税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和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i)相当于根据 GATT 1994 第 III 条第 2 款征收的国内税;(ii)反倾销或反补贴税适用于 GATT 1994 第 VI 条、反倾销协定和 SCM 协定;或者(iii)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称的费用或其他收费;(c)货物的海关价值指用于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关税的货物价值;(d)免税指免关税;(e)进口许可程序指要求提交申请的行政程序或 2- 页2其他文件,除了通关目的通常需要的文件,作为进口到进口方领土的先决条件,提交给进口方的相关行政机构;和(f)原产地良好指符合第 3 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货物的货物。第 2.2 条:范围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第 2.3 条:国内税收和监管的国民待遇每一缔约方应根据 GATT 1994 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 1994 第三条比照并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第 2.4 条:减少或取消关税1.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附表减少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2. 为更加确定,根据 WTO 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有资格对某一缔约方的货物适用最惠国适用的关税税率,如果该税率较低高于该缔约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规定的关税税率。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果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就较低税率提出索赔,则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货物支付的任何超额关税。3. 根据第 4.5 条(透明度)第 1(b) 项,每一缔约方应公开对其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的任何修改,以及最新的 2- 页3根据第 1 款征收关税,尽快但不迟于申请日期。第 2.5 条:关税承诺的加速11.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缔约双方根据第 20.4 条(修正案)修改本协定,以加快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承诺。2.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2 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就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所列关税承诺进行磋商。加速或改善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议应根据第 20.4 条(修正)通过修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表来实施。关税承诺的任何此类加速或改进应扩展到所有缔约方。3. 一缔约方可随时单方面加快或改进其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所列的关税承诺。其关税承诺的任何此类加速或改进应扩展到所有缔约方。该缔约方应在新的关税优惠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4. 为更加确定,在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其第 3 款所述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将其优惠关税提高到不超过其附件一附表中规定的关税优惠税率的水平(附表关税承诺)相关年份。该缔约方应尽早将新关税优惠税率的生效日期通知其他缔约方。1为更加明确,本条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2就本段而言,“两个或多个缔约方”是指其中的一些,但不是全部的,缔约方。 2- 页4第 2.6 条关税差异1. 所有受关税差异影响的原产货物3 应有资格根据进口方在进口时附件一(关税承诺表)表中规定的关税承诺适用于出口方原产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前提是出口方是RCEP 原产国。2. 原产货物的 RCEP 原产国应为该货物根据第 3.2 条(原产货物)获得原产地位的缔约方。关于分段(b) 在第 3.2 条(原产货物)中,原产货物的 RCEP 原产国应为出口缔约方,前提是该原产货物的生产过程(第 5 款规定的最低限度操作除外)发生于出口方。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对于进口缔约方在其附件一(关税承诺表)的附件中确定的原产货物,RCEP 原产国应为出口缔约方,前提是该货物满足第那个附录。4. 如果根据第 2 款和第 3 款未将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确定为 RCEP 原产国,则该原产货物的 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