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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新能源、环保行业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二十四):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提升储能经济性,行业崛起拐点已至

电气设备2021-07-30殷中枢、郝骞、黄帅斌光大证券键***
电力设备新能源、环保行业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二十四):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提升储能经济性,行业崛起拐点已至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7月30日 行业研究 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提升储能经济性,行业崛起拐点已至 ——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二十四) 电力设备新能源 事件: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完善现行分时电价机制,短期保障电力安全、中长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此次《通知》是在保持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在优化峰谷电价机制(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和丰枯电价机制、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等六个方面对现行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以及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从而保障新能源有效消纳)都具有积极意义。 分时电价机制优化完善后,浙江、安徽等8个省市配置储能设施将具备经济性,储能市场有望加速放量。我们认为峰谷电价价差达到0.7元/kWh时,削峰填谷商业模式储能设施将具备经济性,并以此为基本原则进行测算: (1)根据国轩高科统计自国家电网的电价数据,2021年共有22个省市执行峰谷电价,以一般工商业用电35千伏用电价格做峰谷价差计算,江苏、广东、北京3个省市具备储能设施配置经济性(即峰谷电价价差超过0.7元/kWh); (2)根据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假设东南沿海地区执行4:1,其他地区执行3:1峰谷电价价差原则,江苏、广东、北京、浙江、安徽、山东、黑龙江、四川8个省市在上调高峰电价、下调低谷电价后峰谷电价价差将超过0.7元/kWh,配置储能设施将具备经济性;上述省市的储能市场有望加速放量。 投资建议:继《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30GW的目标后,此次分时电价机制的优化完善将打通储能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性,以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国内储能崛起拐点已至,建议关注储能行业各环节相关标的,具体包括: 逆变器:阳光电源、盛弘股份、德业股份、固德威、锦浪科技、上能电气、科华数据、科士达; 锂电池:宁德时代、派能科技、比亚迪、亿纬锂能、国轩高科; 钠电:华阳股份、浙江医药; EPC:永福股份。 此外,分时电价机制同样有助于电池回收、BAPV/BIPV、充换电等细分赛道的经济性提升,建议关注山东威达、特锐德、星云股份。 风险分析:储能降本不及预期;峰谷电价价差政策推进不及预期;行业政策产生不利变化;电力市场改革不利于储能发展。 买入(维持) 环保: 买入(维持) 作者 分析师:殷中枢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8040004 010-58452063 yinzs@ebscn.com 分析师:郝骞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0050001 021-52523827 haoqian@ebscn.com 分析师:黄帅斌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0080005 021-52523828 huangshuaibin@ebscn.com 联系人:陈无忌 021-52523693 chenwuji@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30%0%30%60%90%120%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300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通威1GW异质结项目电池片下线,持续关注转换效率提升情况——新能源、环保领域碳中和动态追踪(二十三)(2021-07-19)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电力设备新能源、环保 表1:分时电价完善前后峰谷价差变化情况(一般工商业用电35千伏用电价格) 省市 2021年现状 分时电价机制完善后情况 高峰 低谷 峰谷价差 峰谷价差比例 高峰 低谷 峰谷价差 峰谷价差比例 浙江 0.8373 0.3343 0.503 2.50 0.9373 0.2343 0.7030 4 江苏 1.0307 0.2821 0.7486 3.65 1.0502 0.2626 0.7877 4 上海 0.891 0.208 0.683 4.28 0.8910 0.2080 0.6830 4.28 安徽 0.9785 0.3854 0.5931 2.54 1.0911 0.2728 0.8183 4 山东 0.8888 0.3157 0.5731 2.82 0.9636 0.2409 0.7227 4 广东 1.0271 0.3113 0.7158 3.30 1.0707 0.2677 0.8030 4 北京城区 1.256 0.2699 0.9861 4.65 1.2560 0.2699 0.9861 4.65 北京郊区 1.2118 0.2257 0.9861 5.37 1.2118 0.2257 0.9861 5.37 河北 0.716 0.3206 0.3954 2.23 0.7775 0.2592 0.5183 3 天津 0.8822 0.3402 0.542 2.59 0.9168 0.3056 0.6112 3 黑龙江 1.0719 0.3979 0.674 2.69 1.1024 0.3675 0.7349 3 吉林 0.9937 0.3812 0.6125 2.61 1.0312 0.3437 0.6875 3 河南 0.8599 0.2935 0.5664 2.93 0.8651 0.2884 0.5767 3 四川 1.0879 0.3947 0.6932 2.76 1.1120 0.3707 0.7413 3 海南 1.0158 0.3265 0.6893 3.11 1.0158 0.3265 0.6893 3.11 内蒙古 0.8993 0.3247 0.5746 2.77 0.9180 0.3060 0.6120 3 甘肃 0.865 0.3036 0.5614 2.85 0.8765 0.2922 0.5843 3 陕西 0.8524 0.315 0.5374 2.71 0.8756 0.2919 0.5837 3 云南 0.7022 0.2341 0.4681 3.00 0.7022 0.2341 0.4681 3 山西 0.7142 0.2929 0.4213 2.44 0.7553 0.2518 0.5036 3 青海 0.6198 0.221 0.3988 2.80 0.6306 0.2102 0.4204 3 宁夏 0.5233 0.2365 0.2868 2.21 0.5699 0.1900 0.3799 3 西藏 0.695 0.635 0.06 1.09 0.9975 0.3325 0.6650 3 资料来源:国轩高科科技管理中心、光大证券研究所测算,单位:元/kWh 测算假设: 1. 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系统峰谷差率将超过40%,即其将执行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要求; 2. 已经满足峰谷电价价差的省市在分时电价机制完善后对峰谷电价不做调整; 3. 为完成峰谷电价价差比例要求,高峰电价上调和低谷电价下调相同数量的电价。 mNpMpMmPpMtMtQnOmNrNrR9PcMaQsQrRsQrQjMoOrOlOtQpPaQqRqNvPpOtMMYnOpN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 业 及 公 司 评 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 A股主板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中小盘基准为中小板指;创业板基准为创业板指;新三板基准为新三板指数;港股基准指数为恒生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un Hung Kai (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