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21年第6号、第7号公告,对一批已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其执行期限。其中,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涉及支持物资供应和鼓励公益捐赠的,其将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涉及支持防护救治和复工复产的,其执行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防护救治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至1%(注:2021年3月31日及之前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税法一般规定的50%提高至75%、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不大于1000万元的贷款,其由此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保险公司、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