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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间接处置规则是否已扩展到非居民个人的处置?

房地产2011-06-13毕马威自***
离岸间接处置规则是否已扩展到非居民个人的处置?

©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标题第17期-2011年6月离岸间接处置规则是否已扩展到非居民个人的处置?背景根据中国媒体最近的报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LTB)最近通过非居民个人间接处置中国企业的股份收取了1,368万元人民币的税款。但是,不清楚是收集的是个人所得税(IIT)还是公司所得税(CIT)。根据《 698号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所包含的通用反避税规则(GAAR)可用于重新定义离岸间接转让的特征,以作为由中国直接处置中国公司的基础股权的方式非居民处置者(通常是外国公司)。这种重新定性适用于涉及滥用组织形式的安排,其中纳税人无法证明离岸公司的经济实质。尽管中国税务机关在许多涉及非居民公司卖方的引人注目的案件中使用了698号文,但一些从业者的立场是,GAAR规定仅包含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该条款不适用于个人,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从个人的应税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表面上看,该税法并未包含同等的GAAR规定。这种新情况似乎表明,国家税务总局(SAT)(根据第2号通知,必须批准地方税务局对GAAR的任何申请)并不认为该技术性解读是适用该税法的不可克服的障碍。 GAAR对非居民个人处置者征税。中国快讯本期讨论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从股权转让中取得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深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对非居民个人对中国公司股权的间接离岸处置征税的案例报道。 ©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深圳案件的事实某人被理解为香港的税务居民,他成立了一家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成立了一家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该中国子公司在深圳建立了物流业务,并获得了大量的仓储设施,其价值在十年内大幅增加。 2010年,该人将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加坡公司,作价2亿元人民币。在与该个人进行调查和通信后,深圳LTB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将该交易重新定性为该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并对该收益缴纳了税款1,368万元人民币。深圳LTB将交易视为滥用组织形式,缺乏商业实质。该结论主要基于以下事实:该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对于转让价格2亿人民币)很小(10,000港币/ 8,300人民币),并且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它被视为用于GAAR的外壳或导管。毕马威的观察首先,重要的是要注意,不能排除上述案件被媒体误报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情况以前已经发生过。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将698号通知施用于非居民个人的风险可能不会像以前想象的那样遥不可及。媒体报道并未明确深圳LTB征收税款的技术依据。例如,媒体报道并未直接提及698号文的适用。但是,深圳LTB在分析交易时提到的因素,例如香港公司缺乏实质性经营活动,导致该交易被视为渠道,以及采用GAAR方式查看香港公司以将交易视为中资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表明深圳LTB以与交易方式一致的方式处理了该交易。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698号通知所载原则。从此案看来,适用于698号文的非居民公司转让的中国离岸间接转让税规定的范围已扩大到包括非居民个人并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因此,非居民个人通过转让具有有限商业实质的离岸控股公司的股份来间接处置中国公司的股权,应意识到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此外,此案也很可能导致698号通知转让人的报告也扩大到满足必要条件的外国个人。从媒体报道中还不清楚收集的是IIT还是CIT。但是,如果是前者,则在《个人所得税法》未包含允许使用GAAR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深圳LTB似乎已从《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了该概念,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给离岸个人。从技术上讲,这是对《个人所得税法》条款的广泛解读,中国立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可能考虑引入法规/特定通函,以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GAAR。无论税务机关采用什么依据,都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时候进一步澄清本案采用的依据,以便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确定性。这同样适用于与698号通知有关的其他不确定性问题,例如与中国税收协定网络的互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何昆明主管合伙人,中国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电话。 +86(10)8508 7082Beijing/Shenyang David Ling中国北方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10)8508 7083Qingdao Vincent Pang电话+86(532)8907 1728Shanghai/Nanjing Lewis Lu中部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21)2212 3421吴杭州电话+86(571)2803 8081成都周星驰电话+86(28)8673 3916Guangzhou Lilly Li电话+86(20)3813 8999Fuzhou/Xiamen Jean Jin Li电话+86(592)2150 888深圳艾琳·孙中国南方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755)2547 1188杨Kar敏电话+852 2143 8753中国北方David Ling中国北方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10)8508 7083沃恩·巴伯电话+86(10)8508 7071罗杰·迪电话+86(10)8508 7512John Gu电话+86(10)8508 7095Jonathan Jia电话+86(10)8508 7517庞文森电话+86(10)8508 7516+86 (532) 8907 1728黄敏电话+86(10)8508 7085Irene Yan电话+86(10)8508 7508张电话+86(10)8508 7509赵凯瑟琳电话+86(10)8508 7515高桥裕之电话+86(10)8508 7078赵安倍电话+86(10)8508 7096中国中部陆Lewis中部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21)2212 3421安东尼·周电话+86(21)2212 3206+86 (28) 8673 3916Cheng Chi电话+86(21)2212 3433张玻利电话+86(21)2212 3268黎明富电话+86(21)2212 3412 何电话+86(21)2212 3406梁朝伟电话+86(21)2212 3488吴电话+86(21)2212 2881+86 (571) 2803 8081大谷康彦电话+86(21)2212 3360Grace Xie电话+86(21)2212 3422Zichong Xu电话+86(21)2212 3404翁珍妮电话+86(21)2212 3431张伟电话+86(21)2212 3415黄大卫电话+86(21)2212 3605艾米·饶电话+86(21)2212 3208张伦纳德电话+86(21)2212 2888华南孙爱玲中国南方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755)2547 1188Jean Jin Li电话+86(755)2547 1128+86 (592) 2150 888李恩N电话+86(755)2547 1198李莉电话+86(20)3813 8999Kelly Liao电话+86(20)3813 8668何安琪电话+86(755)2547 1276香港Ayesha M.Lau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52 2826 7165克里斯·阿比斯电话+852 2826 7226达伦·鲍登(Darren Bowdern)电话+852 2826 7166亚历克斯·卡普里电话+852 2826 7223芭芭拉·福雷斯特电话+852 2978 8941肯·哈维电话+852 2685 7806奈杰尔·霍布勒电话+852 2143 8784查尔斯·金斯利电话+852 2826 8070约翰·康多斯电话+852 2685 7457吴电话+852 2143 8709卡里·帕尔曼(Kari Pahlman)电话+852 2143 8777约翰·提姆潘尼电话+852 2143 8790黄珍妮电话+852 2978 8288克里斯托弗·邢电话+852 2978 8965杨家men电话+852 2143 8753 本文包含的信息具有一般性质,并不旨在解决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的情况。尽管我们努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但不能保证此类信息在收到之日是准确的,或者将来会继续保持准确。在对特定情况进行彻底检查之后,没有适当的专业建议,任何人都不得对此类信息采取行动。©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毕马威的名称,徽标和“贯穿复杂性”是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或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