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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评论:香港税务局就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发布修订指引

2020-07-23张慧妍、张毅、Sam Johnson德勤罗***
香港税务评论:香港税务局就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发布修订指引

香港税务评论 香港税务局就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发布修订指引 简介 2020年7月15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8号的修订版(以下简称“DIPN 48修订版”1)。早在2012年,香港税务局已引入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2),主要包括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多变预约定价安排。而DIPN 48修订版作为香港APA的最新执行指引,将使香港APA的相关规定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另外,香港税务局仍将根据香港与缔约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DTA”)中的相互协议程序3(以下简称“MAP”)进行双边或多边APA的谈签。 具体而言,DIPN 48修订版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 • 香港APA的法定制度; • 三阶段简化申请流程(原申请流程为五个阶段); • 签订APA后持续的报告和行政要求; • APA追溯至以前年度的可能性;和 • APA将涵盖的安排类型(包括香港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在本税务分析中,我们将介绍DIPN 48修订版出台后香港APA的主要特征,以及在目前国际税收 背景下 我们对APA的未来展望。 作者: 香港 张慧妍 税务合伙人 电话: +852 2852 1662 电邮: petchang@deloitte.com.hk 张毅 税务总监 电话: +852 2852 7588 电邮: viczhang@deloitte.com.hk Sam Johnson 税务经理 电话: +852 2852 5626 电邮: samujohnson@deloitte.com.hk 1 请参阅以下DIPN 48修订版的链接: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48.pdf 2 DIPN 48修订版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OECD指南”)均将APA定义为“一种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确定的安排,为一定时间段内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确立一套适当的标准(例如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及其适当调整、对未来事件的重要假设)”。 3 2019年2月,IRD发布了有关MAP的详细指南(非正式的DIPN)。请参阅以下链接以获得指导说明:https://www.ird.gov.hk/eng/pdf/2019/map_guidance.pdf 税务 期数H96/2020 – 2020年7月23日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国际背景 香港税务局此次发布DIPN 48修订版,是考虑到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4的建议,以及跨国企业(MNE)对提高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管理确定性的需求。DIPN 48修订版解释了简化后的APA申请流程,允许将APA追溯过往年度,并提供申请单边APA的指导。因此,香港APA的相关规定已在很大程度上与OECD指引中的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香港APA规定的总结和主要变更 APA的类型 DIPN 48修订版为香港纳税人提供了单边、双边和多边的APA类型选择。在一般情况下,香港税务局会期望APA申请可以为双边或多边,但在以下情况将接受单边APA申请,包括:(1)如果交易对方的税收居民所在地与香港没有签订DTA;(2)虽然交易对方为DTA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但该DTA税收管辖区没有APA相关程序,也不会处理双边或多边APA申请;(3)从香港角度来看,寻求的双边或多边APA在技术上不具有意义和成本效益;或者(4)大部分转让定价风险在香港。 同时,DIPN 48修订版规定,APA申请通常可以涵盖未来三到五年。如果纳税人希望续签,续签请求需要在原APA执行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提交。 门槛 DIPN 48修订版对预约定价申请的关联交易金额作出了相应的限定门槛。同时,针对涉及转让定价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或交易性质相对复杂的关联交易申请个案,香港税务局可能考虑设定更低的交易金额的限定门槛。APA申请门槛具体如下: (a)每年关联购销交易金额达到8,000万港币; (b)每年关联服务提供交易金额达到4,000万港币; (c)每年无形资产使用交易(例如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达到2,000万港币; (d)如APA申请与香港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有关,则每年营业利润需达到2,000万港币;或 (e)上述以外的任何其他交易,每年关联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港币。 除上述(a)-(c)中的限定门槛维持不变以外,DIPN 48修订版新增了其他交易这一新类别。此外,它还包括了香港常设机构利润归属5的类别(见上d), 这将有助于纳税人处理常设机构利润分配和收入归属问题。 三阶段简化流程 DIPN 48修订版中最重要的更改之一是APA申请流程的简化。该流程已从复杂的五阶段流程变为了高效的三阶段流程,这将提高APA申请的可操作性。 附录中的图表总结了上述三个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的文档和时间表。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为APA涵盖的每一年准备并提交年度合规性报告。此外,如果纳税人根据《香港税务条例》(IRO)第9A部分的要求,需要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APA所涵盖的交易并不能豁免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准备义务,从而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额外的年度合规性文档准备要求。 4 该行动计划已被纳入OECD指南的第四章。 5《税务条例》第50AAK条要求采用独立的企业原则,将利润分配给非香港居民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进一步的指引参见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 追溯 根据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建议,DIPN 48修订版表示IRD将考虑双边/多边APA下的追溯请求。 评税主任在考虑申请个案的追溯请求时,将视以下事实和情况而定:(a)如果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被认定为低风险,则不会寻求追溯;(b)相对于评税主任发起税务调查从而引发以前年度调整,在纳税人自愿申请APA的情况下,香港税务局有可能同意采用更短的追溯期间;(c)被认定为高风险的转让定价问题寻求追溯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评税主任不会考虑单边APA中的追溯请求。 附属事项 在APA申请初期,香港税务局可能会提出与APA申请相关的附属事项(例如:潜在的常设机构、反避税问题、未弥补亏损的使用、其他税务或法律问题等),并要求纳税人在进行APA申请的同时妥善解决,以便达成APA。DIPN 48修订版规定,当达成APA过程中所确立的原则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时,处理转让定价相关附属事项的一种方案是可以将APA中使用的方法应用于以前年度,但这一点最后将由香港税务局决定。 对于与预约定价安排所涵盖的转让定价问题不直接相关的附属事项,在香港税务局处理APA申请之前,纳税人可能有必要就这些附属事项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事先裁定请求。 APA机制和税务调查 DIPN 48修订版规定,香港税务局将不对APA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税务调查,除非有理由相信纳税人提供信息遗漏或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此外,如果各方都同意APA有利于解决问题,则税务调查可以被推迟或中止。 罚则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与APA申请有关的不合规的行为会面临相应的惩罚制度。不合规行为包括提供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不履行香港税务条例中有关APA申请的义务等。 我们的观察 随着全球各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政策日益严格的审核和调查,DIPN 48修订版的出台对于香港纳税人而言是一个有积极影响的进步。实际上,APA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都明确了涵盖期间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处理,从而提供了税务确定性,并大大降低了转让定价调整和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自2012年推出APA以来,香港仅达成了少量的双边APA。在新的简化流程下,APA的申请变得更加简单和便捷,我们预计成功的APA案例数量将增加。同时,参考最近在中国内地的APA实践,我们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努力推进APA申请并缩短谈判时间。因此,我们相信有意向申请香港与中国内地双边APA的纳税人会非常欢迎香港税务局提供的简化申请程序。 根据DIPN 48修订版的规定,香港税务局需要确定跨国企业的整体价值链和香港实体在价值链中的贡献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应准备好 讨论和披露转让定价模型和价值链利润分配有关的详细信息;同时,我们预计香港税务局非常可能会拒绝接受只专注于香港实体的传统单边分析方法。 这些变化回应了OECD指南/ 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透明化要求,并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此次香港税务局参考采用国际经验,进一步表明香港税务局正在寻求使香港APA机制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附录–总结APA申请流程的图表 本文由德勤中国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雇员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本文任何信息做出行动之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欲垂询有关本文的资料或其他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 北京 朱桉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20 7508 传真:+86 10 8518 7326 电子邮件:andzhu@deloitte.com.cn 成都 汤卫东/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8 6789 8188 传真:+86 28 6500 5161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om.cn tonzhang@deloitte.com.cn 重庆 汤卫东/张书 合伙人 电话:+86 23 8823 1208 / 1216 传真:+86 23 8859 9188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om.cn tonzhang@deloitte.com.cn 大连 白凤九 合伙人 电话:+86 411 8371 2816 传真:+86 411 8360 3297 电子邮件:bilbai@deloitte.com.cn 广州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86 20 8396 9228 传真:+86 20 3888 0121 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com.cn 杭州 卢强 合伙人 电话:+86 571 2811 1900 传真:+86 571 2811 1904 电子邮件:qilu@deloitte.com.cn 哈尔滨 徐继厚 合伙人 电话:+86 451 8586 0060 传真:+86 451 8586 0056 电子邮件:jihxu@deloitte.com.cn 香港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 +86 755 3353 8113 传真: +86 755 8246 3222 电子邮件: vicli@deloitte.com.cn 济南 蒋晓华 合伙人 电话:+86 531 8518 1058 传真:+86 531 8518 1068 电子邮件:betjiang@deloitte.com.cn 澳门 鄧偉文 合伙人 电话:+853 2871 2998 传真:+853 2871 3033 电子邮件:raytang@deloitte.com.hk 南京 胡晓蕾 合伙人 电话:+86 25 5791 6129 传真:+86 25 8691 8776 电子邮件:roshu@deloitte.com.cn 上海 梁晴 合伙人 电话:+86 21 6141 1059 传真:+86 21 6335 0003 电子邮件:mliang@deloitte.com.cn 深圳 李旭升 合伙人 电话:+86 755 3353 8113 传真:+86 755 8246 3222 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com.cn 苏州 管列韵 合伙人 电话:+86 512 6289 1297 传真:+86 512 6762 3338 电子邮件:kguan@deloitte.co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