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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行业评创业板业务规则正式出台: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资本市场改革再下一城

金融2020-06-14王一峰光大证券持***
非银金融行业评创业板业务规则正式出台: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资本市场改革再下一城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0年6月14日 非银金融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资本市场改革再下一城 ——评创业板业务规则正式出台 行业简报 增持(维持) 分析师 王一峰(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2) 010-58452066 wangyf@ebscn.com 行业与上证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事件: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本次试点规则是自4月27日征求意见稿落地后,相关规定正式出台。 点评: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本次创业板注册制试点改革于2020年3月宣布研究中,4月底征求意见稿出台,6月初正式意见稿出台,首批企业即将于6月15日起接受注册,从此前公布的技术测试进度来看,本次创业板流程推进可能在整体流程上会快于科创板推进流程,我们预计首批企业最快或将于8月末至9月初正式挂牌注册。 ◆本次创业板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在细节上实现了进一步明确。第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原有定位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新设负面清单,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这与科创板设置正面清单与要求符合科创属性定位有明确的区别。第二是同步放宽基金涨跌幅限制至20%。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第三是明确了“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等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对成长期与非成长期企业增速做了不同的规定,同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第四是对部分指标做了调整,例如明确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征求意见稿为5亿元,科创板为3亿元)。 ◆科创板与创业板未来或将形成差异化竞争关系。科创板与创业板在定位上有较大区别,在行业限制、财务标准以及上市要求上有所不同,但二者本身在诸多条款设置上存在相似性(具体对比见表1),未来也将面临一定程度的竞争。由于创业板目前在红筹企业上市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券商跟投要求上较科创板更为宽松,在目前科创板流动性整体偏低的情况下,未来如果科创板优质企业供给数量减少,将会进一步抑制科创板的流动性。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试点T+0制度或者适当降低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 2020-06-14 非银金融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资本市场深改实质性提速,更多底层基础制度出台可期。自2019年6月科创板改版、2019年12月公布新《证券法》修订稿后,资本市场改革实现了实质性提速,从2月再融资新规落地、3月公司债、企业债实行注册制、4月创业板注册制落地,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出台整体上处于加速跑阶段。按照目前“成熟一项,落地一项”制度,主板改革有望在创业板制度落地后进行。预计伴随我国推进长期资金入市、便利化外资来华投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各项制度与国际实现接轨可期,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将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投资建议 创业板注册制落地是我国资本市场又一标志性事件。目前券商PB估值处在2010年以来历史低位,在市场流动性充裕、国内复产复工进程有条不紊推进、以及龙头级航母券商持续建设背景下,推荐业绩稳健、创新能力强的大型券商,重点推荐刚完成收购广州证券、投行实力强劲的中信证券(1.65x PB)以及目前在龙头券商中估值处在较低位的华泰证券(1.29x PB),建议关注中信建投(H)。 ◆风险提示: 创业板推行进度不达预期、股市大幅下跌。 图1:目前券商板块PB估值处在2010年以来历史低位 图2:科创板成交、市值占比低于5% 资料来源:Wind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0年6月11日。除2020年6月外,各月市值均为每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市值,各月成交金额为月成交金额;成交占比指科创板成交额占A股成交额之比;市值占比指科创板公司市值占全A上市公司市值之比 附录 表1:创业板正式稿 v.s. 征求意见稿 v.s 科创板重点梳理 正式稿 修订意见稿 科创板 定位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万得资讯 pOzRnOwOrRsPtRzRqMtPtN6MdNbRsQrRsQrReRnNpRjMnMmR7NmMuMvPtRsMwMnRrP2020-06-14 非银金融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式深度融合。 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行业定位 负面清单 无 正面清单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细化指标 \ \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三)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财务要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2020-06-14 非银金融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红筹企业要求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5 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适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