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首创证券]:《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优化各类评价指标,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优化各类评价指标,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金融2020-05-26李星锦、李甜露首创证券改***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优化各类评价指标,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 事件描述 5月22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继2010年、2017年后第三次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市场竞争力加分指标、补充完善扣分项及调降级别依据、强化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等,鼓励券商差异化发展,发展机构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促进券商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 点评  业务指标界限分明,鼓励差异化发展:按照券商业务分类修改加分指标,从修改原则上可以看出监管导向,征求意见稿将营业收入口径由将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由合并报表口径调整为专项合并口径,突出主业收入评价,将承销保荐收入、财务顾问收入分离,增加资产管理规模与权益类资产占比、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及占比指标,鼓励券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增加机构客户交易服务比例,增加投资咨询业务及代销业务收入加分项,将财富管理指标纳入评分范畴。证券经纪、承销保荐、财务顾问、资管、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等业务界限分明,鼓励券商差异化发展,激励券商进行财富管理转型、提升主动管理水平。  明确人员及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规定,细化扣分指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项,规定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主体,增加控股子公司扣分原则,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完善,强化对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此外,细化扣分指标,限制业务活动情况分为6个月(含)以内与6个月以上,每次扣2.5分、3 报告观点 优化各类评价指标,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点评 政策点评 非银金融行业证券研究报告 2020年05月26日 作者 分析师 李甜露 执业证书 S0110516090001 电话 010-56511814 邮件 litianlu@sczq.com.cn 研究助理 李星锦 电话 010-56511810 邮件 lixingjin@sczq.com.cn 一年内走势图 相关研究 1. 非银行金融行业深度报告:创业板存量企业质地不一,改革下券商多业务迎良机(2020.05.25) 2. 上市券商4月财务数据点评:自营业务改善提振业绩,政策持续升温(2020.05.19) 3.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点评:取消投资额度限制,畅通QFII RQFII投资渠道(2020.5.11) -5%0%5%10%15%20%25%证券II(中信)沪深300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2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分为1年(含)以内与1年以上,每次扣2.5分、3分。  优化风险管理指标,强化以风险覆盖率进行资本约束: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去掉成本管理能力加分项,净资本收益率项移入市场竞争力加分项,替换为风险覆盖率及并表管理指标等,弱化净资本加分指标,强化以风险覆盖率进行资本约束;提高持续达标门槛,由最近2个、3个评价期延长至3个、4个评价期。当前有6家头部券商试点并表监管,对于试点券商除了适用更为灵活的风控指标体系外,在分类监管中也有机会获得加分,有助于激励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此外,补充下调分类结果级别情况,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内控严重失效,可视情节下调分类结果级别,监管的合规风控导向再次得以体现。  体现监管政策导向,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从此次修改内容可以看出,监管鼓励券商进行财富管理、资管主动管理、机构业务、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能力的提升,同时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除此之外,也关注企业文化建设、数据治理、信息技术安全等领域,新设营业网点或不再受分类评价结果影响,便于券商进行线上线下战略调整,综合指标与各业务指标则给券商提供了综合发展与差异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中小券商特色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对于头部券商提供财富管理转型、金融科技、国际化等领域监管层面支持;对中小券商来说,主要监管导向是差异化发展,支持中小券商向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资管主动管理能力、特色化投行业务、研究驱动、创新驱动或财富管理转型等,形成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利好综合业务能力强、风控体系完备的头部券商,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注重风控建设的中小券商也将受益。 nMmRrPuZmZaX9PbP9PoMmMoMrRfQmMqNkPoMpR8OoPzRNZsPpQwMrRnQ 第3 页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3 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汇总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1 号) 变动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四)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条......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九条(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二)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四)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五)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含)以内,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含)以内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六)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上,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上的,每次扣3分;......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第九条(一)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二)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四)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五)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明确人员及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规定,细化扣分指标:限制业务活动情况分为6个月(含)以内与6个月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分为1年(含)以内与1年以上。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 明确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实明确负有责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4 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实施同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施多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实施同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任人员扣分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按本规定第九条予以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不低于2分。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