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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明确进出机制,营销驱动转向业绩驱动

金融2020-04-22李星锦、李甜露首创证券望***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明确进出机制,营销驱动转向业绩驱动

 事件描述 4月17日,为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进出机制、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类别、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高人员及股东资质要求等。  事件背景 当前现行规定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区分为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办法》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纳入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形成统一规章。《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投资咨询业务发展,整肃行业违规现象,提高机构服务质量。近年来我国投资理财与财富管理理念不断提升,投资咨询业务需求增加,随之带来的“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则亟待整治,准入门槛及违规成本的提升,将推动更专业、资本实力更强的机构发展业务,出清劣质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其提供更专业服务,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 点评  提高准入门槛,业务或向证券基金公司转移。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大幅提高咨询业务准入门槛,要求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且提高人员资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同样实行“一参一控”。准入门槛的提升或将投资咨询业务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转移。此外,可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仅限于证券公司或其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委托给证券公司提供研究报告,买方研 报告观点 明确进出机制,营销驱动转向业绩驱动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点评 政策点评 非银金融行业证券研究报告 2020年04月22日 作者 分析师 李甜露 执业证书 S0110516090001 电话 010-56511814 邮件 litianlu@sczq.com.cn 研究助理 李星锦 电话 010-56511810 邮件 lixingjin@sczq.com.cn 一年内走势图 0%10%20%30%40%证券II(中信)沪深300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2 究需求或有所增长,同时也对券商研究质量提高要求。  营销驱动转业绩驱动,管理型投顾可代客理财。对基金投顾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保障投顾服务水平,实现投资者资产增值。基金投顾业务的试点开展,将代销机构由营销驱动转变为业绩驱动,管理型投顾经客户授权可代理客户进行投资买卖决策、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投资顾问通过其专业服务助力客户实现财富增值,管理型投顾具体规则另行制定。2月底,国君、银河、中信建投、申万、华泰、中金和国联等7家券商获批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近日国联证券率先完成首批公募投顾客户的签约和交易,自此券商正式开启基金投顾业务,公司内部投研体系也将发挥作用,券商业务结构更加多元化,助推券商财富管理转型。  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引导机构持股比重提升。《办法》在“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一条指出,应引导对机构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建议,对普通投资者提供公募基金等相对低风险资产,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同时,有助于增加股票市场机构持股比重,增强市场稳定性,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或将助推公募基金市场发展。  提升违规成本,明确退出机制。《办法》细化禁止性规定,明确股东禁止性规定。此外,《办法》规定三种退出安排,包括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和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的部分持牌机构退出安排以及援引上位法的处罚和本规章依法可设立的处罚等。通过细化禁止性规定、规范展业制度及行政处罚,使得对机构及人员的处罚问责有法可依,促进投资咨询行业市场出清,提高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质量。 cV9UvYtVmXjYnVeXxUmMnQ6M9R9PoMrRpNrRiNnNsOjMoMoNbRqRrPxNrRmOwMrMpQ 第3 页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3 表:《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汇总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变动/影响 第二条业务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纳入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形成统一规章。 第三条业务类别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类别,可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持牌经营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 按照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办法中指出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为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第七条管理型投顾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等事项。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管理型投顾可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等事项,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 第八条准入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2.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提高准入门槛,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 第九条股东条件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强化股东资质要求,对股东净资产、盈利状况等提出要求。 第十条一参一控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强化股东资质要求,对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一参一控”要求。 第十四条人员资质要求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 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现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办法》增加了人数要求及从业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前款规定的服务后,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引导投资咨询机构主要面向资管产品、专业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对普通投资者则主要提供公募基金等相对低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二十九条不展业注销资格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在业务许可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持续未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超过3个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销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缴回业务许可证。 针对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持牌机构作出退出安排。 附则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应当在1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者注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非银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Page 4 分析师简介 分析师声明 免责声明 评级说明 李甜露,非银金融行业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5年证券业从业经历。 本报告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制作。本报告所在资料的来源及观点的出处皆被首创证券认为可靠,但首创证券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该等信息、意见并未考虑到获取本报告人员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投资者应当对本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并应同时考量各自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必要时就法律、商业、财务、税收等方面咨询专业财务顾问的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首创证券及/或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所载的信息、材料或分析工具仅提供给阁下作参考用,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出售、购买或认购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该等信息、材料及预测无需通知即可随时更改。过往的表现亦不应作为日后表现的预示和担保。在不同时期,首创证券可能会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 首创证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可能会依据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而口头或书面发表与本报告意见及建议不一致的市场评论和/或交易观点。首创证券没有将此意见及建议向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的义务。首创证券的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部门可能独立做出与本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 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首创证券可能会持有本报告中提及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首创证券及/或其相关人员可能存在影响本报告观点客观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投资者请勿将本报告视为投资或其他决定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的版权仅为首创证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1. 投资建议的比较标准 投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 以报告发布后的6个月内的市场表现为比较标准,报告发布日后的6个月内的公司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