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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二期, 二零一四年四月

信息技术2014-06-04毕马威小***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二期, 二零一四年四月

© 2014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二〇一四年四月 第二期 I.修订后的关连交易规则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2014年3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发表两份关于建议修订关连交易规则的咨询总结,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修订方案包括修改《主板上市规则》1(《主板规则》)第14A章中的关连交易规则,详情将在本节中讨论。 修订方案还包括修改《主板规则》第1章中“关连人士”和“联系人”定义,以跟第14A章中所采用的定义区分开来,同时将《主板规则》其他部分与第14A章中对关连人士和联系人的定义划一。有关修订方案详情,将于以下第II节中讨论。 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1.简化用字修订 简化关连交易规则的用字,以交易所在2012年4月刊发的《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指引》取代现行《主板规则》第14A章,同时在参考回应意见后,对条文作出适当修订。 2.对关连人士的定义作出修订 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关连人士”的现行定义包括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即上市发行人旗下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 2014年第1季度主要监管变动— 重点内容 本节主题 •修订后的关连交易规则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将“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划一 •有关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的指引 •关于关连交易的上市决策 •交易所刊发关于新《公司条例》及其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的常见问题 •交易所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的结果 •交易所对上市发行人的年报披露进行审阅的结果 1本文所有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提述,应被视为提述相应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期内容包括: •2014年第1季度主要监管变动—重点内容 上市申请人的披露要求 上市申请人的其他指引 上市发行人的豁免及其他指引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14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关连人士”的定义经过修订后,凡仅属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均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通过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有关交易;及 •必须得到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上市发行人及股东整体利益。 交易所将作出相应修订,撤消豁免就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参与合资格地产收购而取得股东批准的现行规则。 非重大附属公司 现行关连交易规则豁免上市发行人集团跟与上市发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的交易,而当一家非重大附属公司跟一个与其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任何资本性质交易,有关豁免则须符合代价测试的10%限制。“非重大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发行人旗下一家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于计算规模测试时(i)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每年均少于10%;或(ii)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少于5%。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将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剔除所有与上市发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而非单是豁免与这些人士进行的交易。 3. 对联系人的定义作出修订 豁免受托人权益 在现行规则下, “联系人” 包括担任任何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如该等人士是自然人,其直系家属的任何成员)为受益人的信托之受托人。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将从“联系人”的定义中,剔除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前提是关连人士於此等计划的权益少于30%,而且相关计划是为广泛参与者而成立的。 豁免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发行人持有联系人权益的情况 在现行规则下, “联系人” 还包括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3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不过,若关连人士纯粹透过持有上市发行人股权而持有某实体的权益,该实体并不会被视为该名人士的“联系人” 。 有关豁免规则经过修改后,将阐明若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于某实体的权益(不计透过上市发行人持有的权益)合共少于10%,有关豁免将会适用。下图简单呈列了有关修订规则。根据有关修订规则,A公司及B公司均不会被视为X的联系人,前提是X直接持有该等公司的权益少于10%。 2 情况 1 X 上市发行人 A公司 > 50% ≥ 30% < 10% 情况 2 X 上市发行人 B公司 > 30% > 50% < 10% 下图反映了当关连人士通过上市发行人在某联系人持有权益,而该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在该实体所持权益均少于 10% 时适用的豁免规则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14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4. 关连交易的范围 — 购入或出售目标公司的权益 根据现行规则,关连交易包括《上市规则》第14A.13(1)(b)条所载的任何购入或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而这些交易均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其控权人分别都是(或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控权人”是指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即持有30%或以上股权)。 修订方案把以下交易从关连交易规则中剔除: •若与第三方订立的交易所涉及目标公司的股权,部分是由附属公司层面的控权人持有,此等交易不受该规则规管; •若上市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目标公司权益,而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属于上市发行人层面的控权人,该规则不再涵盖此等交易;及 •根据《主板规则》第14 A. 13(1)(b)条第(ii)至第(iv)段所述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而该等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 (或其控权人) 在特定情况下收购目标公司的权益,而控权人只持有目标公司很少 (<10%) 权益。 3 5. 涉及选择权安排的关连交易规定 计算转让或不行使选择权的相关交易规模的替代方法 根据现行规则,上市发行人在计算转让或不行使一项涉及关连人士的选择 权之相关交易规模时,须采用如同行使选择权时的计算方法。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将允许使用以下替代方法: 认购选择权 以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 高出行使价的金额 或 行使价与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的差额当中的较高者为准 认沽选择权 以行使价高出 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的金额 或 行使价与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的差额当中的较高者为准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14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7. 为关连交易提供独立意见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阐明独立董事委员会须就关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以及在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进行给予意见。 8. 核数师的确认函 现时有关核数师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则将会作出修订,使其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的《实务说明》第 740 号 “关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述持续关连交易的核数师函件”所载条文一致。 II. 将 “关连人士” 及 “联系人” 的定义划一 《主板规则》第1章载列的了“关连人士” 和 “联系人” 的一般定义,并沿用于所有规则。《主板规则》第14A章亦使用该等定义,但将有关含义延伸至涵盖更广泛人士,以配合该章内关连交易的规定。 第1章与第14A 章的定义之间的主要差异为第14A 章的定义包括以下在第1章定义中未涵盖的人士: •“关連人士”:于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前任董事及该等前任董事之联系人 •“联系人”:个人关连人士的延伸家属,包括与其同居犹如配偶的人士;其或其配偶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子女;其父母;其兄弟姊妹;以及上述人士控制的公司 4 尽管如此,只有在选择权的价值是可以很容易确定的情况下,并由上市发行人提供 (i) 独立专家按公认方法编备的选择权相关资产的估值;及 (ii)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确认,有关转让或不行使选择权为公平合理, 并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时,上市发行人方可使用替代方法。 此外, 当上市发行人采取替代方法时,必须发布该等转让或不行使选择权,并随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终止选择权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除非上市发行人在终止选择权一事上没有酌情权,否则终止选择权应采用如同转让或不行使选择权的方式处理。 6. 关连交易豁免 最低豁免水平 根据经过修订的规则,完全豁免申报的金额上限将由 100 万港元增至 300 万港元。 删除以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1% 上限作为提供或收取消费品或服务可获完全豁免遵守所有关连交易规则的条件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将删除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上限的规定。这项规定是完全豁免所有关连交易规则的条件之一 。 关于提供董事赔偿保证的豁免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在以下情况下可豁免遵守有关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或为董事购买保险及安排续期的关连交易规则: •该赔偿保证 / 保险是涉及董事履行其职责时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及 •该赔偿保证 / 保险属于香港法律许可范围内,或是购买或提供保险的公司不在香港注册成立时,该赔偿保证 / 保险不抵触其注册成立地的任何法例。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14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5 将第14A 章中关连人士或联系人的定义延伸至重大公司行动(包括授予股份期权),实质上意味着关连人士的延伸家属及他们控制的公司不能在股东大会就批准这些事宜表决。 有关规则经过修订后,将《主板规则》第1章中的 “关连人士” 和 “联系人” 分别更名为 “核心关连人士” 和 “紧密联系人” 此外,有关规则的以下范围将修订至应用第14A章内关连人士或联系人的定义: •《主板规则》第14章内有关反收购行动规定,将会涵盖向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家属及他们所控制的公司收购重大资产的交易; •重大公司行动(如撤回上市地位或再次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性授权)、分拆上市建议,以及需获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而控股股东、董事及其联系人在该等事宜的决议上不能投票; •按《主板规则》第17章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就新上市申请而言,保荐人须按照《主板规则》第14A章内关连人士的定义确认其是否属新申请人之关连人士; •就关连交易而言,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主板规则》第14A章内联系人的定义确认其是否属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或持有交易对手方联系人超过5%的权益; •在由《主板规则》第14A章延伸推展出来的条文中,应用《 主板规则》第14A章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III.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的指引 交易所于 3 月份发布了一份有关 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政策及相关资料披露的新指引信 (第 GL73-14 号指引信) ,为以下方面提供指引: a)定价政策; b)资料披露; c)内部监控; d)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及 e)核数师进行年度审核。 定价政策 与关连人士订立协议时,上市发行人应协定具体的定价条款,譬如定额代价、预定程式或固定的单位代价。交易所尤其希望发行人在与关连人士协定协议条款时遵守以下指引: •应避免以一般用词 (如 “当时市价” 或 “公平 洽商的 价格” ) 陈述定价政策。 •上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厘定价格及交易条款的方法和程序。譬如,就购置货品或服务而言,披露自关连人士及足够数目的独立供应商取得报价或招标的程序、评估准则及审批过程。 •上市发行人应解释为何其董事认为有关方法及程序可确保交易将会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且不损上市发行人及小股东的利益。 资料披露 上市发行人的公告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