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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地方政府市场化、透明化融资之路(数据点评)

2014-05-22东方证券天***
开启地方政府市场化、透明化融资之路(数据点评)

HeaderTable_User 5017386 5017390 HeaderTable_Stock 股票代码 投资评级 评级变化 行业code HeaderTable_Excel HeaderTa ble_StatementC om pany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据此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或将要与本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对报告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证券研究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数据点评 【宏观经济·证券研究报告】 Tabl e_Title 开启地方政府市场化、透明化融资之路 ——10省市自发自还政府债券试点点评 Table_Summary 2014年5月21日下午,财政部公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链接:http://www.mof.gov.cn/index.htm ) 研究结论  该政策是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探索,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将“试点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现在政策落地。试点省(市)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  政策的目的是提供(或者培育)一条市场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以替代、置换地方政府通过其他影子银行渠道(如信托等)进行的隐形、高成本举债,同时为剥离地方融资平台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提供支持。这既能为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打基础,也能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  政策的操作层面:除了举债额度受国务院限制外,其他方面几乎完全市场化,由地方政府、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自主安排进行。  预计伴随预算法修正案完善和通过,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力度加大、监督机制改进,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发债额度管理更加制度化。  在地方政府融资逐步走向市场化、正规化,潜在的信用担保和刚性兑付将逐渐消融,这将引导经济整体的无风险利率水平降低。 风险提示  地方政府债务急剧膨胀并引发偿付风险。 Table_ReportDate 报告发布日期 2014年5月22日 Table_Autho r 证券分析师 邵宇 021-63326032 shaoyu@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11110001 孙付 021-63325888*3207 sunfu1@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13080002 Table_Contacter 宏观经济 附录: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库[2014]57号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第五条 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试点地区组建本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地区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地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 试点地区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 第十五条 试点地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政府债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二条 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年度发行结束两周内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情况。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able_Dis claimer 分析师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与其在本研究报告中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投资评级和相关定义 报告发布日后的12个月内的公司的涨跌幅相对同期的上证指数/深证成指的涨跌幅为基准; 公司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买入: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15%以上; 增持: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15%;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 减持:相对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股票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股票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根据监管制度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研究报告发布之时该投资对象可能与本公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亦或是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股票的价值和价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股票给予投资评级等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股票的投资评级、盈利预测及目标价格等信息不再有效。 行业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看好: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以上;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 看淡: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行业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行业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等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由于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行业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行业给予投资评级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行业的投资评级信息不再有效。 HeadertTabl e_Discl ai mer 免责声明 本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作及发布。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的全体接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报告被转发给他人。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也不应该认为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文中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本公司会适时更新我们的研究,但可能会因某些规定而无法做到。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证券研究报告之外,绝大多数证券研究报告是在分析师认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发布。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中提及的投资价格和价值以及这些投资带来的收入可能会波动。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未来的回报也无法保证,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本金。外汇汇率波动有可能对某些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或来自这一投资的收入产生不良影响。那些涉及期货、期权及其它衍生工具的交易,因其包括重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本报告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分发,间或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所有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