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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点评:准备金政策调整能否带来银行盈利大增?

金融2019-09-26王一峰光大证券有***
银行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点评:准备金政策调整能否带来银行盈利大增?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9年9月26日 银行业 准备金政策调整能否带来银行盈利大增?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点评 行业简报 买入(维持) 分析师 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 010-58452066 wangyf@ebscn.com 联系人 董文欣 010-56513030 dongwx@ebscn.com 行业与上证指数对比图 -30%-15%0%15%30%08-1811-1803-1906-19银行业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 事件: 201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准备金管理提出“原则上,金融企业准备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如果超过2倍,超过部分年终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受此消息影响,银行股大幅上涨,截至收盘Wind银行指数单日上涨1.44%,宁波、常熟、光大、南京银行涨幅居前。 点评: ◆准备金管理要求中提出的“国家规定最低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20号文),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计入金融企业成本;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不良贷款拨备率覆盖率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属于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成本,截至2019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总体拨备覆盖率为192%。 关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理解起来有一定分歧。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对“一般准备”的要求是“原则上不低于资产期末余额的1.5倍”;而根据原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号)要求:“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而在财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新闻稿中(并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为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对此我们认为,“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尚需要明确认定是何具体规定。如果仅使用“拨备覆盖率”的2倍,与“准备金”定义包括一般准备的口径不太相匹配。 ◆准备金调整政策与动态拨备制度存在一定矛盾冲突 原银监会已经对于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动态拨备制度下,监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性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进行了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所谓动态化是指在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而在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差异化是指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 在2018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加速暴露,原银监会为督促机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在上述区间内,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指标。 2019-09-26 银行业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由此引出两个问题:一是目前由于动态拨备制度的建立,使得如何确定“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变得困难,一行一策造成最低标准的标尺难以认定,当下即有部分银行执行的拨备覆盖率最低标准低于150%;二是从动态拨备的实践看,动态拨备制度在于强化逆周期调节,而财政部门此政策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顺周期性。如在经济尚好能够“以丰补歉”的储水阶段,“超过2倍的部分需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可能会造成银行增加盈利进行分配;而经济下行阶段,拨备要求本应降低,用以支持经济增长,但同时拨备覆盖率2倍的限度也被进一步降低。 ◆若政策正式实施,可能促进优质银行释放利润 从对商业银行影响的角度看,若政策“准备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解释为最低标准为贷款“拨备覆盖率”指标按150%计算,则已经有部分A股优质银行超标。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业或需要在更为审慎的不良资产确认和释放盈利之间进行权衡,若选择减少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而增厚净资产、增加利润,优质银行也会相应增加分红,而分红的增加可能会小幅度降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具体需视超额减值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状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大的阶段,我们预计更加严格的风险认定是合意的,尤其是在上半年银保监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分类暂行办法》正式稿即将出台的情形下,银行体系可以提前执行更严格的不良认定。 另一种避免准备回调超额计提的方法是:在IFRS 9安排下,银行业对于非信贷类资产也需计提相应准备,非信贷类资产减值准备不被包括在贷款“拨备覆盖率”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加非信贷类资产风险准备计提来规避“监管最低标准2倍”的限制。当前阶段,银行体系对于非信贷类资产准备计提仍不充分,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另外,在I9体系下,资产减值计量从“已发生损失法”切换为“预期损失法”,在预期损失法下,对风险的评估更加前瞻,仅用贷款“拨备覆盖率”来衡量减值计提来是否藏匿利润也有待商榷。 当前A股上市银行招行、宁波、南京、常熟“拨备覆盖率”超过300%较多,如果进行追溯调整进入未分配利润,将对所有者权益形成增厚,从而降低PB估值;后期也将减少拨备计提,增加利润释放。政策在原则上对优质银行股股票投资形成利好,但银行也仍有较大选择权。 ◆准备金政策不影响所得税,未来仍有细节需待明确 我们理解文件对于“准备金”管理的要求是对前期准备金计提政策不统一、不明确的补充,对于证券业、保险业等没有统一的准备金政策,对于准备金应从成本费用中计提还是从利润中计提没有统一要求。此文件对此进行了一定规范。目前,银行业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从营业支出端进行一定扣除,使得会计利润有所压缩,政策有助于还原金融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从税收的角度讲,“一般准备”税后利润计提,而“资产减值准备”超出税务总局认可的1%允许税前抵扣的部分,也已经进行了税收缴纳。此政策按“超过2倍部分还原未分配利润”的利润分配不涉及所得税税收问题。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关于准备金的政策相对模糊,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预计此政策是否涉及追溯调整需要再行确认,对于最终执行我们倾向于认为不会对银行经营形成明显冲击。对于新设机构而言,政策也应给予一定过渡期,如新设民营银行拨备覆盖率水平可能较高,应在过渡期后再进行相应“准备金”政策实施。 2019-09-26 银行业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风险提示: 银行业资产质量大幅恶化,拨备计提出现明显变化。 表1:拨备覆盖率高于300%银行调整前后PB情况(2019H1) 证券简称 贷款减值准备(亿元)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所有者权益合计(亿元) 调整前PB 调整后PB 宁波银行 192 522 919 1.56 1.43 常熟银行 44 454 164 1.30 1.19 南京银行 197 416 827 0.87 0.82 招商银行 2,098 394 5,740 1.53 1.41 上海银行 345 334 1,678 0.80 0.78 青农商行 75 308 237 1.48 1.47 资料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以2019-9-26日收盘价) 2019-09-26 银行业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业及公司评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A股主板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中小盘基准为中小板指;创业板基准为创业板指;新三板基准为新三板指数;港股基准指数为恒生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