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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5-05-18招股说明书-
赛摩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aimo Electric Co.,Ltd. (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说明书 声明 1-1-1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2,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10.25元 发行日期: 2015年5月1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3 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17日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赛摩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5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6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7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