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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徐伟宏信证券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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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1 【财经要闻速递】 ※ 银监会拟完善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监管 ※ 农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开始试点 ※ 四部门:今年将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 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体系2020年初步建成 ※ 《公司法》司法解释即将实施,股东滥用权力致不分配利润司法可干预 【行业要闻速递】 ※ 发改委发布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指导意见 ※ 多部委将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深圳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 工信部:大力推动安全产业发展,抓好顶层设计 ※ 报告:二季度全球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环比增长9.8% 【个股重要公告】 ※ 东方雨虹拟33.8亿元投建天鼎丰集团总部、产研基地 ※ 广信材料拟斥资不超8亿元建设新材料生产基地 ※ 朗科科技股东中科汇通转让公司19.84%股份 ※ 国联水产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逾7倍 ※ 鞍钢股份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逾5倍 ※ 华胜天成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367% ※ 露笑科技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逾三倍 ※ 中粮糖业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270% ※ 平治信息上半年净利增102%,拟10转10 ※ 全聚德终止收购汤城小厨 2017年08月29日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每日信息速递2017.08.29 分析师:徐伟 执业证书编号:S1330514080001 电话:028-86199181 邮箱:xuw@hxzb.cn 敬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财经要闻速递】 银监会拟完善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28日发布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拟从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善对这两家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银监会表示,近年来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整体发展趋势良好,资产规模逐年扩大,内部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两家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制定监管办法是2017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重点工作项目。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内部控制、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覆盖了两家银行经营管理和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 银监会表示,制定两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两家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督促两家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推动两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资本约束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新华社) 农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开始试点 记者2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将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试点要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使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21年底,要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通知指出,要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要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新华社) 四部门:今年将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8月28日,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近期,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 敬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要求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等。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如下: 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机制和程序、细化审查标准,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印发2017-2018 年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研究起草2017-2018 年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主体、范围、重点、时限和要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称《意见》)和《2017-2018 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废除或者调整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切实做好增量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贯彻落实《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切实做好2017 年以来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开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项督导。结合各方面反映的情况,选择重点行业和地区,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际审查情况、存量清理进展等方面,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督导,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培训。分层级、分行业地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特别是针对中高级领导干部进行重点培训,深化政府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国新闻网) 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体系2020年初步建成 新华社报道,8月28日,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航道网络有效衔接、港口布局科学合理、船舶装备节能环保、运输组织先进高效的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染排放控制、资源能源利用、运输组织等四个方面的具体目标,提出了完善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规划、建设生态友好的绿色航运基础设施、推广清洁低碳的绿色航运技术装备、创新节能高效的绿色航运组织体系、提升绿色航运治理能力、深入开展绿色航运发展专项行动等6个方面的工作,共17项任务要求。 同时发布的还有《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 敬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能力。同时,鼓励岸电需求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港口争取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 按照这一目标,到2020年底,将在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共布局49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366个、内河泊位127个。经测算,方案实施后,船舶靠港期间二氧化硫排放量预计每年可减少6万吨,氮氧化物减少11万吨,PM2.5减少0.8万吨。(Wind资讯) 《公司法》司法解释即将实施,股东滥用权力致不分配利润司法可干预 8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有关情况。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以及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解释》主要内容:《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解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我们认为,从体系解释出发,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规定。因此,《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 敬请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5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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