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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助力化解金融风险

2016-12-21中国银行墨***
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助力化解金融风险

1 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助力化解金融风险 12月19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于2017年一季度评估时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具体为:表外理财资产扣除现金和存款等之后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纳入后广义信贷指标仍主要以余额同比增速考核。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充分体现宏观审慎监管要求。2016年,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旨在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实体经济增长的需求以及自身资本金的情况,保持业务的稳健增长。MPA评估包括七个方面十多个指标,广义信贷增速是其关键因素,深刻影响相关评估结果:一是“资本和杠杆情况”方面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体现为过快的信贷增速将被要求额外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二是“资产负债情况”方面的广义信贷指标,直接要求银行将信贷增速控制在与货币供应量增速相适应的范围之内。此次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之内,即是为了避免银行通过表内业务向表外腾挪、规避信贷调控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使银行业务扩张更加平稳有序,信贷增长适应经济增长合理需要。 第二,有助于控制理财业务风险。近年来,受金融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等诸多利好因素影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2015年,银行理财资金账面余额平均增速高达48%,远高于同期银行业贷款平均增速(14%)和M2平均增速水平(13%)。截至2016年6月末,资金账面余额2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了12%。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完善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一是,流动性风险,理财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短期化特征,2016年上半年,开放式产品以及3个月(含)以内的封闭式产品占比超过85%,而资金运用偏向于中长期金融资产,一年期以上的资产占50%以上;二是,杠杆化风险,理财往往可以通过场内债券回购、场外结构性产品和分级伦敦经济月刊(2013年1月) 2013年1月18日 2016年12月21日 2016年第189期(总第189期) 国际金融研究所 经济金融热点快评 2016年第189期(总第189期) 2 基金等方式提升杠杆水平,部分甚至通过代持、抽屉协议等模式进一步放大杠杆;三是,信用风险,相对银行相同期限的其他资金来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要求普遍较高,这意味着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理财资产的信用风险压力不小;四是,“刚性兑付”风险,银行出于声誉风险以及业务续作的考虑,往往对理财产品实行“刚性兑付”,2016年上半年,银行理财规模占商业银行总资产(164.2万亿元)的16%,相关风险值得关注;五是,传染性风险,银行理财业务,特别是通道模式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各自扮演出资、通道、增信、授信额度出借、代持等角色,在带来同业风险的同时,也导致风险通过交易链、信用链、资金链的传染。因此,为了保障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监管层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此次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之内,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引导银行合理匹配表内、表外的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发展模式、择优续作业务,避免野蛮生长。 第三,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净值型产品等非“刚性兑付”银行理财应有所区分。净值型产品具有明显“代客理财、风险自担”特征,是银行理财向资产管理本质回归的重要方向,应该是监管鼓励的发展方向。2016年上半年,净值型银行理财的规模已达到2万亿元左右,占比超过7%,其发展不容忽视,可考虑经认真核查后从广义信贷范围中剔除。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性原则,根据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评估是否纳入广义信贷范围,比如对理财资金运用中的各类基金、受/收益权、货币市场工具中可能存在的银行存款和现金类资产也予以扣除。三是,注意过渡期安排,适当增加流动性供给,缓解银行调整表外理财业务可能造成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冲击。 (点评人: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团队 邵科) 审稿:张兴荣 单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联系方式:010 – 6659 4076 联系人:韩学广 单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联系方式:010 – 6659 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