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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融资担保行业 规范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

2022-01-07大公信用娱***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融资担保行业 规范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

1 / 4 大公国际: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 金融部 保险组 分析师 王亚楠| 010-67413321 | wangyanan@dagongcredit.com 2022年1月7日 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的设立目标是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一员,应遵循《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以来,为规范融资担保行业经营,加强行业监管,融资担保行业的各项监管制度相继出台。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过程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条例》,整体思路是要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条例》对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权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一员,未来将面临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的发展。 2 / 4 表1 《条例》与现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 《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经营范围 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当融资担保公司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可以在当地开展业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违法违规处罚 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已经处以罚款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经处以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大公整理 相比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条例,《条例》中新增的跨省经营约束可能对融资担保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但鉴于跨省经营条件尚未明确,对融资担保公司异地业务开展的影响程度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条例》中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其中,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于2017年8月公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已经对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中对“名称禁止”、“变更事项”和“终止业务”的规定与现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例基本一致。 《条例》中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规定相比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文件内容存在较大变动。现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当融资担保公司具备相应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可以在当地开展业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 3 / 4 监管部门予以配合。目前,市场上较为活跃的大中型融资担保公司中,借款类担保业务集中于公司注册地所在省内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而债券担保业务全国展业现象较为普遍。如《条例》中“不得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定正式实施,省外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较大的业务结构调整压力。另一方面,《条例》中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尚未有明确规定,跨省开展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可以通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跨省业务,对于已有异地分支机构并已申领当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异地展业影响很小,但对于尚未设置异地分支机构且省外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担保公司,将会增加其异地展业成本。同时,《条例》附则中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规定,因此,“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对融资担保公司异地业务开展的影响程度尚未明晰,需待正式版本发布后进一步探讨。 《条例》中对于“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文件内容基本一致,但更加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条例》加大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加利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此外,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融资担保公司而言,《条例》中提及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措施、信用记录、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报送机制、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现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均已设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此外,2020年7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更加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制度和指标解释。《条例》中对于“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在个别规则下更加细化,更加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条例》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相比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文件,《条例》加大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 总体来看,《条例》中大部分规定与现行的融资担保相关监管文件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个别规则更加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跨区域经营约束可能对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较大影响,但鉴于《条例》尚未明 4 / 4 确规定跨区经营条件,其融资担保公司异地业务开展的影响程度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次出台的《条例》,旨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