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瓴羊数字经济生产关系构建-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理论范式及其实实践

瓴羊数字经济生产关系构建-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理论范式及其实实践

SIcSi 赛博研究院领羊 数字经济生产关系构建 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理论范式 及其实践路径研究 COPYRIGHTSTATEMENT 版权声明 本报告版权属于出品方所有,并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报告 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来源。违反上诉声明者,本单位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贵任。 出品方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 上海赛博网络安全产业创新研究院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 甄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编写组成员 惠志域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赛博网络安全产业创新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上海赛博网络安全产业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雪静上海赛博网络安全产业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王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 顾伟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姚栋领羊智能总法律顾问 田喜清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徐彩曦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律专家 2139.88 DIGITAL ECONOMY 前言 01 第一章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发展现状与挑战 02 1.1数据流通相关概念界定 02 1.2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发展情况 ...03 1.3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存在的挑战 -04 第二章我国“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理论创新 06 2.1构建新型数据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06 2.2“三权分置”产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07 第三章“三权分置”在产业实践中的实施路径, 08 3.1建立权责利分配机制的必要性 08 3.2数据流通准入安全要求· .09 3.2.1设置数据流通准入安全要求的必要性3.2.2数据流通形态安全要求 10 3.2.3参与主体准入标准3.2.4数据源合法性要求 12 3.3承载个人信息的企业数据流通 3.3.1数据流通模式1 13 3.3.2数据流通模式Ⅱ 20 录 目 contents 3.3.3数据流通模式Ⅲ24 3.3公共数据流通“三权分置”实施路径-28 3.3.1公共数据流通框架28 3.3.2公共数据权责利分配机制29 3.4数据流通对安全技术的需求-32 3.4.1隐私计算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32 3.4.2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数据追踪难题-33 第四章产业实践中“三权分置”的最佳模式案例*34 4.1企业数据流通案例-34 4.1.1金融场景营销34 4.1.2平台跨端营销35 4.1.3数据产品 4.2公共数据流通案例·37 4.2.1授权建设金融公共数据专 4.2.2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经纪人模式案例38 第五章总结与建议-38 5.1关键结论-38 5.2主要建议39 前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充分释放。但一直以来,数据确权、交易定价、流通规则等问题使得我国 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并不活跃。2022年12月,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成为我国数字中国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和 社会价值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也是为解放数字生产 力,在生产关系层面进行的一场大的变革。该意见创设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为破解数据高 效合规流通提供了理论指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以解决市场 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 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将大大激发数据要素市场 活力。 当前,“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如何在 产业实践中落地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在翻首以盼国家层面配套政策法规细则的出台。在此背景下,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赛博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等开展了《数据要素“三权分 置”理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的课题研究。本报告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旨在基于自前我国数据流通发展现状和数据流通普逼存在的问题,聚焦不同数据流通参 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收益的分配机制,呈现我国 “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在产业实践中的实施 路径。 01 第一章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发展现状与挑战 1.1数据流通相关概念界定 在对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产权分置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数据相关的多个不同术 数据资源:随看数学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一种关键的国家战略资源。《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化白皮书》定义“数据资源”为“可供人类利用并产生效益的一切记录信 息的总称,并属于一种社会资源”。《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白皮书》认为“原始数据积累到一定规模,且经过必要的加工清洗处理、被独立部署存储的、具有潜在使用价值,便形成了数据资源”。(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系市场发展报告(2021 年)》“中对“数据资源”的定义为能够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使用者或所有者 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区别数据与数据资源的依据主要在于数据是否 具有使用价值。可见数据资源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一类资源,这是被一致认可的。 在此基础上,本报告认为,数据资源是对持有或使用主体的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 一定使用价值的数据的统称。 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是从经济角度对数据的认知。《数据要素流通视角下数据安全保障研究报告》认为“数据资产是数据的经济维度,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构成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是能够为组织产生价值的数据资源”。在《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GB/T40685-2021)中,数据资产是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 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编著的《数据资产评估指 南》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能为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一数据资 产评估》对数据资产的定义是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 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本报告认为,数据资产必须是组织合法持有或控制的,这是形成资产的前提;其次数据资产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应能为组织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再次,数据资产 全国信标委大数摄标准工作组:数据费素流通标准化白皮书,2022年11月2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白皮书,2022年8月 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第与经济研究所:数盟价值化与数照要素市场发展报告(2021年),2021年5月中国信总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数整要素流通视角下数整安全保障研究报告(2022年),2022年12月5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数据资产评估陷南,2021年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指号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2020年1月 02 的本质是组织可对其行使权利,但权利的范国应该是受限的,是建立在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范围内的受限权利。 数据产品:数据产品是商品化的数据资源形态。《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化白皮书》将据、数据加工过程、数据展示、数据结论、数据解决方案等服务和形式”。《全国统一 品”定义为:网络运营者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到原始数据,对原始数据采用一定的算法 经过深度的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及脱敏处理后而形成的具有交换价值和技术可行性的衍生数据。《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数据产品”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数据、加密数据等”。 本报告认为,数据产品是基于合法获取的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采用一定的加工处 理手段,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服务。 1.2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发展情况 数据流通是指以数据资源或数据经计算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为流通对象,以其中温含的价值为流通驱动力,按照一定规则机制和流通模式问数据需求方提供的过程。当前,随看国家政策明确数据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和参与数据流 通,以期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1.各行各业对数据流通的需求呈现逐步增长或显现趋势。金融行业对外部数据的需求较为旺盛,主要集中在风控领域,近年来,金融机构成为外购数据(包括数据服务)的重要市场主体,数据来源包括各类银行、电信运营商、社交平台等,基于更大的数据规模和更多维度的数据类型,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更精准的风控体系。互联网也是数据流通较为频款的领域之一,互联网平台可能持有用户的基本资料、习惯偏好、网络环境等类型的数据,自前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流通主要用于跨平合宫销、为中小企业提供客户数 据管理、商业决策参考等数据智能服务。此外,医疗、气象、交通、政务等领域的数据 流通在逐步兴起。 7李晓罐:数据产品的界定和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22,37(03):122-131 03 展初期。目前,我国接近80%的数据流通发生在场外,大多数通过一对一的直接流通模 式开展数据流通活动,即数据提供方和数据需求方直接通过双方洽谈、签订协议及数据对接完成数据流通。另外一种较为普遍的场外交易模式(“一对多”模式)是数据提供 方利用自身持有的数据,通过一定方式的数据加工或计算,如数据汇总、统计分析等,可多方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对场内交易而言,虽然找国近几年多地都在积极建设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平台型机构,但由于数据权属、定价等多方面瓶颈加之市场需求不旺盛,我国数据交易场内成交率不高,数据交易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 3.参与数据流通的主体更加多元。目前在数据流通场景中,除了数据供需双方以外,出现了数据技术服务商、数据加工服务商、数据服务提供商、数据中介、数据经纪 人等多类型的第三方市场主体。有的大型企业也会成立专门的数据智能公司,基于自身数据在合法基础上开发数据产品或服务,或研发相关安全技术能力,旨在充分利用数据价值并更好地服务客户。另外,顺应市场需求,出现了一批专业从事数据采集、清洗、标注、预处理等业务的数据加工商,为数据需求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体数据流通和数据交易仍处于培育阶段,因此数据服务生态尚处于发展初期。 4.数据流通对安全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大。当前数据安全保障成为数据流通的前提 如何建立可信和安全的数据流通方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挑战之一。当前,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脱敏、安全沙箱等数据安全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安全的部分问题。例如隐私计算已在广告营销、金融风控、医学研究等方面为数据跨主体融合应用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对原始数据加密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计算,使得数据流通过程中 供需一方无法获取对方的原始数据,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安全可控与最小必要,为数据供需两端主体提供更加安全可信的数据计算和流通环境,增加双方之间的信任。 1.3当前我国数据流通存在的挑战 1.数据持有方合规顾虑重,参与数据流通的意愿不强。近年来,我国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趋严,先后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来,数据违规使用和数据泄露事件带来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企业对处理个人用户数据更加审慎,普遍存在出于合规顾虑不愿对外提供数据的情况,基至同一企业、同一集团公司内不同部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数据流通均 存在顾虑。 8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数摄要素流通视角下数摄安全保障研究报告(2022年),2022年12月 此外,当前数据流通参与主体各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整个数据流通链条的整体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不足,进一步降低了数据提供方共享数据的意愿。不同数据流通参与主体之间数据安全责任的划分、界定和分担机制尚不明确,也导致数据提 供方流通数据的意愿不强。2,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缺乏数据流通的确权机制。数据不同于其他的传统生产 要素,数据的产生可能涉及个人、企业等不同利益方,需要在数据流通过程中解决多方数据主体权益和安全方面的诉求。数据的权属问题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但目前社会各界仍未就数据所有权或产权问题达成共识。而数据的流通驱需确定参与主体各方的权利,包括对数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