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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充电基础设施政策点评:强调城市群充电网络建设,利好大功率快充、智能化新技术

电气设备2023-06-20殷中枢、黄帅斌、陈无忌光大证券天***
国务院办公厅充电基础设施政策点评:强调城市群充电网络建设,利好大功率快充、智能化新技术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3年6月20日 行业研究 强调城市群充电网络建设,利好大功率快充、智能化新技术 ——国务院办公厅充电基础设施政策点评 电力设备新能源 事件: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点评: 《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目标,大中型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超过城市注册电动车比例。此前,2023年1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另外,《指导意见》提出农村地区充电覆盖率稳步提升的目标,将加速充电桩下乡建设,带动充电设备及零部件需求。 强调城际、城市群充电网络建设,利好大功率快充。《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重点加密建设充电网络,打造联通区域主要城市的快速充电网络。 支持充电新技术、智能化车网互动。《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在电价政策、电价优惠、租金、电网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峰谷分时电价,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对充电场地租金阶段性减免、鼓励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 进一步落实了充电基础建设与运营的资金来源问题。《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投资建议:疫后出行复苏、电动车渗透率抬升带来终端充电需求大幅提升、车桩比缺口、政策补贴共同驱动充电桩行业景气度上行。政策及各地补贴有望持续落地,后续关注相关企业二季报以及海外业绩兑现情况。建议关注: (1)大功率、快充、液冷等新技术受益方向:通合科技、永贵电器、欧陆通; (2)布局车网互联、智能化的充电运营企业:特锐德、万马股份; (3)受益于国内建设加速以及下沉市场布局领先的企业:金冠电气、绿能慧充、盛弘股份、香山股份。 风险提示:政策补贴不及预期;充电桩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等。 买入(维持) 作者 分析师:殷中枢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8040004 010-58452063 yinzs@ebscn.com 分析师:黄帅斌 执业证书编号: S0930520080005 021-52523828 huangshuaibin@ebscn.com 分析师:陈无忌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2070001 021-52523693 chenwuji@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12%0%13%25%37%05/2208/2211/2202/23电力设备新能源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 业 及 公 司 评 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 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上海 北京 深圳 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 恒隆广场1期办公楼48层 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 泰康国际大厦7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 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 英国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 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 6th Floor, 9 Appold Street, London, United Kingdom, EC2A 2AP 中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