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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行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修订解读:明确沪深股通“外资”属性,设置一年过渡期

金融2021-12-19王一峰、王思敏光大证券听***
非银金融行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修订解读:明确沪深股通“外资”属性,设置一年过渡期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12月19日 行业研究 明确沪深股通“外资”属性,设置一年过渡期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修订解读 ,场外金融衍生品 非银金融 事件: 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 主要修订内容:明确沪深股通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过渡期 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证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从资本市场角度需关注的内容包括:1、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内地投资者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2、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 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 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 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3、继续维持原有“上限”比例。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不得超过30%。  从严监管“假外资”,短期影响有限,长期利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假外资”(通过沪深股通交易内地市场的内地投资者)的存在有以下原因:1、香港配资成本低。香港资金的年化利率为2%-4%,而对比内地市场,目前券商两融业务的融资成本年化利率约为6.5%-8.5%。2、香港融资杠杆倍数更高。香港经纪商融资杠杆倍数为3-5倍,高于国内券商融资杠杆倍数。3、沪深港通交易仅显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监管需要进行进一步穿透。对“假外资”的监管有利于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长期利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根据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修订说明,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 A 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 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 170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考虑到交易总体规模、投资人数量有限且设置有一年过渡期,预计对市场冲击有限。 投资建议: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券商行业投资“短期看市场情绪、中期看业绩增速、长期看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目前逻辑来看,短期在年底估值切换、“春季躁动”催化下,高业绩增速、低估值的券商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强。中期来看,证券行业的基本面持续向好,预计业绩将保持稳健增长。长期来看,在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证券行业正处于历史性的拐点,在券商ROE稳步向上等因素催化下,我们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1)券商板块中综合实力突出、护城河优势明显的龙头券商,推荐广发证券、华泰证券(A+H);2)在财富管理、机构业务等细分赛道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券商,推荐东方财富。 风险提示:股票市场大幅波动;海外疫情扩散,经济下滑超预期。 增持(维持) 作者 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 010-5842066 wangyf@ebscn.com 分析师:王思敏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1040003 wangsm@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如何看待“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资本市场动态解读系列报告一(20211212) 要点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 业 及 公 司 评 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 A股主板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中小盘基准为中小板指;创业板基准为创业板指;新三板基准为新三板指数;港股基准指数为恒生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un Hung Kai (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上海 北京 深圳 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 恒隆广场1期办公楼48层 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 泰康国际大厦7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 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 英国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 Everbright Sun Hung Kai (UK) Company Limited 64 Cannon Street,London,United Kingdom EC4N 6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