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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券商业务发展迎利好

2020-06-16赵红梅中泰国际如***
证券行业: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券商业务发展迎利好

行业报告 | 2020年06月16日 请阅读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页码: 1 / 6 中国证券业| 行业点评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券商业务发展迎利好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对于发行、交易等制度进行全面革新,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6 月 15 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 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此次相关制度规则的落地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打下基础,券商投行业务有望提速。 明确创业板定位,对市场影响深远及积极 相关政策主要关注点有: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上市条件“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优化退市指标,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 3 亿元;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 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亦将被终止上市;交易类规则方面: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 30 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 15 万股。二是自首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上市日起,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比例调整至20%。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详情见图表1)。 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利好券商机构业务 此次基础性制度改革,重新明确了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坚持资本市场不同板块错位发展、有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并各有侧重。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打下基础,券商投行业务有望提速。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后,预计后续企业上市速度将加快,预计对券商营收贡献在 1.5%左右(以 2019 年营收来看),并利好投行优势的龙头券商,创业板的注册制进一步强化投行从通道发行回归到定价与销售等核心竞争力上,IPO会成为券商机构业务的“核心发动机”,继而对投行及融券、券商PE、另类投资子公司等业务带来发展机遇。 利好龙头券商,马太效应进一步强化 创业板注册的推行将大幅提升创业板市场活力,截至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披露的 196 家创业板排队企业情况中,中信建投 (601066 CH)(6066 HK)(17 家)、中信证券 (600030 CH)(6030 HK)(13 家)、民生证券(12 家)、 海通证券 (600837 CH)(6837 HK)(12 家)项目储备靠前(见图表2)。前 10 大保荐券商的创业板 IPO 排队家数 CR10 为 51.09%。这些前期储备丰富的证券公司将受益改革红利,我们预计券商会继续分化,有核心竞争力的投行将会在未来三年引来业绩的快速增长。综合实力突出的龙头券商定价、销售、合规风控体系等综合能力显著优于其他可比同业券商,马太效应进一步强化。 维持行业“推荐”评级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利好龙头券商,投行等业务的市场份额将继续向头部集中。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改革政策超市场预期,后续包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引入单次 T+0 制度)、鼓励长期资金入市等。目前港股上市券商估值低于历史中位数,平均PB 为0.57,A+H 股 券商港股平均 PB 水平为 0.64。继续推荐行业市场竞争力强劲、业绩优良稳健、综合实力领跑行业的华泰证券(6886.HK)、 中信证券(6030.HK)。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下行风险、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信用业务风险。 图表:恒生指数与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对比 来源:彭博、中泰国际研究部 分析师 赵红梅 +852 2359 1855 May.zhao@ztsc.com.hk 行业报告 | 2020年06月16日 请阅读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页码: 2 / 6 图表1: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注册制度对比 创业板 科创板 服务主体 主要服务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审核机构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证监会注册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证监会注册 上市标准 一般企业上市条件 (财务指标))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至少满足下列五项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红筹企业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或差异表决权安排企业: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或差异表决权安排企业: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新增红筹营收快速增长标准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小额快速再融资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先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定价方式 定价发行+询价发行 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 价格; 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发行股票数量的7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询价发行 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发行股票数量的7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或80%(公开发行后股本超过4亿股)。其中,5类中长期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不低于50% rQzRtQyQnNmRtRzRnRqMqO8OaO6MtRqQnPmMjMmMoQeRoPsNbRrRyQvPqNtNMYnOsP行业报告 | 2020年06月16日 请阅读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页码: 3 / 6 股)或80%(公开发行后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其中,5类中长期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不低于70% 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 置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 回拨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向网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向网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向网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向网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战略配售 数量 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 名;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配售比例 高管与核心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不足1亿股(份)的,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战略配售期不少于12个月 高管与核心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不足1亿股(份)的,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战略配售期不少于12个月 超额配售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5% 超额配售证券数量不得超过首发股份的15% 交易制度 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开通前20个交易日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 24个月以上 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限制比例为20% 停牌 设置30%、60%两档临时停牌指标,各10分钟 交易机制 仍为“T+1”,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机制,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限价申报上限 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 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对下列基金竞价交易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一) 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二)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亍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无 连续竞价 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可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可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交易类标准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制度 财务类标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1)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2)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3)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源自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4)营业收入或利润主要源自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