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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研发活动面临的税务和海关问题与筹划机遇

医药生物2013-07-29毕马威小***
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研发活动面临的税务和海关问题与筹划机遇

第一期│二零一三年七月税务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研发活动面临的税务和海关问题与筹划机遇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引言中国的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海外跨国企业加强了对中国市场的关注和投入。同时中国政府推行的医疗改革计划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对业内企业的业务运作和运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期刊物中,我们将以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的企业开展的与其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研究开发活动为重心,介绍其中涉及的常见的税务和关务问题,并同时探讨可供管理者考虑的税务筹划方案以协助企业从业务营运或经营模式的改善中有效地达到税务优化的目标或提高货物通关的效率。©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2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中国将成为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的重要参与者,而且在十年之内有望成为全球药物发现和创新领域的领先者。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在2014 - 2015年,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将带来5,000亿的市场机会。随着国家“十二五”的规划和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 凭借中国自身的优势资源,如丰富的临床受试群体、庞大的人才库、正在逐步增加的符合国际要求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基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中国正在逐步成为全球药物创新中心。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之一,为了鼓励中国医药行业持续不断地开展研发活动并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国家就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的研发活动,提供了以下税务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或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技术性知识流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然而,由于考虑到集团整体策略上的规划与布局,虽然大部分跨国医药集团在中国均设立了药物研发中心或研发部门,但其主要研发活动是以研发外包为主,并不拥有所研发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因此除了部分研发活动能被认定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或零税率,或部分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外,以上其他税务优惠政策对大多数外商投资的研发活动基本上都不适用。因此简单的研发外包的经营模式并未能有效地提高跨国医药集团在中国投资的研发项目的税务效率。主要税务问题探讨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3©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跨国医药集团可以考虑通过改善目前的业务模式来更好地享受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如细化现有的研发活动,从药物和技术的创新扩展到生产工艺的创新或改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工艺的创新或改进都符合条件而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具体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另外,也可以考虑利用中国自身资源的优势,安排部分非集团核心业务的研发活动由设立在中国的研发中心或研发部门主导,使相关的企业产生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符合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条件。或者在研发的适当阶段,通过合作模式,与中国本土的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甚至医疗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推动研发项目的开展,达到互惠双赢的目标。当然能否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了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还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综上所述,由于研发活动是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现行的经营模式或许尚有改善的空间以达到税务优化的目标,我们建议跨国医药集团应该在审阅现有或计划中的关于研发活动的方案时,加强探讨其税务影响并分析改善和优化税务效率的可操作性。4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随着外商投资的研发中心在中国业务发展的多元化,进口药品(包括试剂)的海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从传统上来看,进口药品历来就是海关管理的重点领域,海关十分关注关联企业进口药品的价格。尤其是对于进口的试验用药品,由于是属于境外免费提供,因此没有实际的成交价格,海关将会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价格进行估价征税。很多企业都有在进口通关时被海关质疑价格、延迟通关速度的经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直以来被广大药品企业所关注。目前,上海海关正在积极探索,通过试点价格备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价格备案是海关预审价的一种补充,目的是通过企业事先向海关进行药品价格的登记备案,取得海关的价格认可,保证药品的顺利通关,同时也可以避免日后可能的海关稽查。当然,企业在进行价格备案的同时,必须向海关披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价格的合理性。由于价格备案是上海海关今年新推出的一项举措,因此如何正确地申请以确保取得海关的认可,需要企业进一步深入地分析和判断。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中国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科研开发用品实施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此项政策在2016年以后的走向,尽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了解到此项政策很有可能会继续施行,届时请广大外资研发中心积极关注相关政策的发布。2013年7月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瑞士联邦委员兼经济部长施奈德-阿曼在北京签署中国与瑞士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瑞士成为欧洲大陆首个与中国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该协定预计将于2014年下半年实施。根据自贸协定,大部分瑞士出口到中国的商品将立即适用零关税,一些特殊商品将在5到10年的过渡期内逐步降低关税,个别商品过渡期最长为15年。其中,《海关进出口税则》第30章的79个药品中,有78个药品将会降低关税,32个药品将在实施之日起实施零关税。我们建议广大药品企业应该现在就着手准备应对自贸协定带来的变化,包括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海关手续的准备等,以确保能够正确享受自贸协定带来的优惠。 主要海关问题探讨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5©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6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市场正成为全球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关注的重点,而研究开发活动是保证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积极关注中国税务和海关政策,寻求税务筹划方案,对于跨国医药集团在中国顺利开展业务尤为重要。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税务简刊7©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华南区孙桂华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华南区电话︰+86 (755) 2547 1188eileen.gh.sun@kpmg.com香港杨嘉燕税务服务合伙人香港电话︰+852 2143 8753 karmen.yeung@kpmg.com华中区谢忆璐税务服务合伙人中国医疗保健和生命科学行业主管上海 电话︰+86 (21) 2212 3422 grace.xie@kpmg.com 华北区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华北区电话︰+86 (10) 8508 7083david.ling@kpmg.com本刊物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数据,但本所不能保证这些数据在阁下收取本刊物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本刊物所载资料行事。© 2013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3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毕马威的名称、标识和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刊物编号:HK-TAX13-0005c二零一三年七月印刷kpmg.com/cn联系我们何坤明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电话︰+86 (10) 8508 7082khoonming.ho@kpmg.com转让定价池澄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电话︰+86 (21) 2212 3433cheng.chi@kpmg.com间接税王磊(Lachlan Wolfers)税务服务合伙人中国间接税卓越中心主管香港电话︰+852 2685 7791lachlan.wolfers@kpmg.com海关和贸易董诚海关与贸易事务总监上海电话︰+86 (21) 2212 3410cheng.dong@kpmg.com研发张曰文研发活动税务服务合伙人上海电话︰+86 (21) 2212 3415william.zhang@kpm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