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国金证券]:保险行业2014年日常报告:《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点评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保险行业2014年日常报告:《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点评

金融2014-01-17贺国文国金证券笑***
保险行业2014年日常报告:《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点评

行业点评2014年01月16日 保险行业 2014年日常报告 评级:增持 维持评级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点评 事件  1月16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4月1日起执行。 评论  据媒体报道,2013年11月中旬银监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提请投资者关注3个关键词:取消、放宽、推迟。  取消“允许保险人员驻点销售”提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2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工作内容为:培训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解答客户对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疑问。” 与2010年银监会取消驻点销售时环境不同,目前银行系险企已高速成长,渠道独立性地位凸显,正如我们2013年12年1日公司报告《中国人寿-期待转型华丽转身》中提及的,银行系险企解决人才和后台管理的短板只是时间问题(可能2-3年),而且银行非常看重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平台的突出地位,因为就投资范围讲,保险资管除了一级土地、住宅地产以及直接放贷等不能做外,其他全覆盖,意味着当前银邮渠道4000亿左右的年代销保费2-3年内或将由银行系险企(尤其四大行及邮储银行)瓜分,我们认为银行或已充当了继续取消驻点销售的主要支持者。  放宽计入“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类型。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代销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保费之和占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的比例限制未变,但剔除“养老年金保险”,增加“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按照征求意见稿中“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保险”口径计算,以2012年年报披露的全渠道保费类型占比看,仅太保寿(22.9%)略超标准,而平安寿(14.4%)、国寿(13.4%,2011年)和新华(8.6%)均低于标准,那么放至单纯银保渠道达标难度更高,但《通知》增加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年金保险和长期两全保险,等于降低险企达标难度,冲击大幅缓和。  推迟实施时间至4月1日。原征求意见稿拟1月1日实施,《通知》错过寿险业非常倚重的“开门红”时间段,缓和对行业的冲击,因为目前对于行业,尤其是中小险企,银保是非常重要甚至是赖以生存的渠道。我们也预计2014年行业银保销售规模相对于全年而言,规模会相对“畸形的集中”于开门红阶段。  我们多次在报告中阐述,险企竞争归结到底是资本和渠道的竞争,而重中之中是渠道的竞争,不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渠道是不长久的。未来险企会三极分化,其一是能将代理人渠道做大做强的险企,尤其是上市险企中已经代理人渠道占优及正在转型公司;其二是银行系保险公司,迅速巩固银行渠道并形成坚固护城河;其三是能在险种上填补银行系险企不足及能与暂无保险牌照的银行占据合作主动的险企、或是能在新兴渠道走出特色的公司。 投资建议  单就此通知看,对行业不利冲击有限,而且较征求意见稿已缓和很多。从达标的角度看,尤其对部分上市险企相对容易。我们认为对于过重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影响较深,反过来利好代理人渠道占优的平安以及主动转型中的太保(寿险“两聚”成效显著)和国寿(10年期以上产品占比已大幅上升)。基于对“开门红”销售高增速的预期及投资自由度的进一步放宽推升投资端上行预期,我们维持行业“增持”评级,投资组合为:平安(33%)、国寿(33%)、太保(33%)。 童楠 联系人 (8621)60230241 tongnan@gjzq.com.cn 贺国文 分析师 SAC执业编号:S1130512040001 (8621)60230235 hegw@gjzq.com.cn wwwww1用使司公限有理管金基信泰供仅告报此此报告仅供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行业点评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wwwww2 行业点评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 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 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wwwww3 行业点评 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 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 (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 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wwwww4 行业点评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