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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事件点评:民促法修订通过三审,教育行业迎来发展新纪元

文化传媒2016-11-08王传晓川财证券؂***
教育行业事件点评:民促法修订通过三审,教育行业迎来发展新纪元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事件点评 王传晓 执业证书编号:S1100514020002 研究员 8621-68416988-209 wangchuanxiao@cczq.com 许光辉 执业证书编号:S1100116070001 联系人 8621-68416988-227 xuguanghui@cczq.com 相关报告: 《民促法》修订在即,营利办学分类催化民办教育行业投资机会---------2016.7.15 教育专题报告之二:民办学校“非营利办学”的深度解读-------------------2016.10.10 川财证券研究所 成都: 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610041 总机:(028)86583000 传真:(028)86583002 教育行业事件点评:民促法修订通过三审,教育行业迎来发展新纪元 核心观点  事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在北京结束,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促法修订》草案,其主要内容为未来民办教育将进行营利分类管理,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主要点评:  《民促法修订》最终落地,民办教育行业迎来发展新纪元。此次修法进程完全符合我们预期(具体可参照我们7月份的深度研究报告)。回顾民办教育的修法历程,从只能公益办学到可取得合理回报办学,再到完全可营利办学。这反应出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国务院多次出文鼓励教育消费,强调教育消费对消费升级的促进作用。此次民促法修订的通过,将从顶层政策上扫清民办教育发展的障碍,民办教育的活力将被极大激活,行业将迎来发展新纪元。  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营利/非营利办学,义务教育除外。《民促法修订》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办学(可自主选择),但不允许义务教育学校营利办学,反映了国家对于教育社会公平、意识形态、多元化教育需求的综合考量。将来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可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视同一般企业),将拥有自主定价权,过去的融资难、资产证券化困难的问题将大大消除,民办教育发展将有望提速。  细分板块受益存在差异,受益次序为K12培训>幼教>职业教育>国际学校等。义务教育不能营利办学,这一块的需求将来更多由K12培训满足,同时由于K12培训、幼教、职业培训市场化程度高,受土地、税收等补贴政策变化影响小,会更多受益于修法带来的行业发展及整合(资产证券化提速)机遇;国际学校高中阶段(非义务教育)也会因此受益。  投资建议:建议关注K12培训行业的新南洋、勤上光电、紫光学大;幼教行业的威创股份、秀强股份、电光科技;职业教育行业的开元仪器、洪涛股份;国际教育行业的中泰桥梁、翠微股份、四通股份等。  风险提示:资产证券化不及预期;行业发展不及预期。 2016年11月8日 川财证券研究/事件点评 川财证券研究 2016-11-08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2 2 《民促法》修法历程回顾 图 1: 民办教育法律建设经历了三个重要过程 资料来源: 川财证券研究所 图 2: 《民促法》修订审议时间轴 资料来源: 川财证券研究所 《民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办学,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结余分配。 2002年《民促法》 规定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并未说明具体规定;同时仍然坚持民办学校公益属性,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13年《民促法》修订草案 提出民办学校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营利性办学的主体,具有自主定价权和结余分配权。 2016年《民促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增加“义务教育不得营利办学”条款。 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民促法》修订草案 2015年8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部分条款修正进入 立法程序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民促法》修订暂缓表决 2016年11月,民促法修订三审审议获得通过 一审 二审 三审 川财证券研究/事件点评 川财证券研究 2016-11-08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3 3 图 3: 《民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红色为三审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法 一审稿 二审稿 三审定稿 无 无 无 第九条(新增):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法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做修改) (未做修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未做修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无 无 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人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人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资料来源: 川财证券研究所 川财证券研究/事件点评 川财证券研究 2016-11-08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4 4 分析师承诺 本人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本人薪酬的任何部分过去不曾与、现在不与、未来也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投资评级说明 证券投资评级: 以研究员预测的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证券的绝对收益为分类标准。 买入:20%以上; 增持:5%-20%; 中性:-5%-5%; 减持:-5%以下。 行业投资评级: 以研究员预测的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行业相对市场基准指数的收益为分类标准。 超配:高于5%; 标配:介于-5%到5%; 低配:低于-5%。 川财证券研究/事件点评 川财证券研究 2016-11-08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5 5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制作。本报告仅供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客户使用。本公司不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本报告在未经本公司公开披露或者同意披露前,系本公司机密材料,如非本公司客户接收到本报告,请及时退回并删除,并予以保密。 本报告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的信息编制,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为本报告出具日的观点和判断,该等意见、评估及预测无需通知即可随时更改。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发出与本报告所载意见、评估及预测不一致的研究报告。同时,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波动。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对于本公司其他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交易人员)根据不同假设、研究方法、即时动态信息及市场表现,发表的与本报告不一致的分析评论或交易观点,本公司没有义务向本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 本公司力求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但本报告所载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并非作为购买或出售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保证。该等观点、建议并未考虑到获取本报告人员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客户私人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必要时应就法律、商业、财务、税收等方面咨询专业财务顾问的意见。本公司以往相关研究报告预测与分析的准确,也不预示与担保本报告及本公司今后相关研究报告的表现。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研究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作者在自身所知情的范围内,与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到本公司及作者可能存在影响本报告观点客观性的潜在利益冲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之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本公司的投资业务部门可能独立做出与本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 对于本报告可能附带的其它网站地址或超级链接,本公司不对其内容负责,链接内容不构成本报告的任何部分,仅为方便客户查阅所用,浏览这些网站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川财证券研究/事件点评 川财证券研究 2016-11-08 谨请参阅尾页声明及投资评级说明 6 6 本公司关于本报告的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博客、QQ、视频网站、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仅为研究观点的简要沟通,投资者对本报告的参考使用须以本报告的完整版本为准。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翻版、复制、发表、引用或再次分发他人等任何形式侵犯本公司版权。如征得本公司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川财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如未经川财证券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本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许可证编号为:11080000